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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是这个案子吧? 女方家里不是一点点地有钱。ZT温市华人取富二代生活无忧 离婚还大获全胜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温哥华华裔谢先生娶了华裔富二代吕女士后,入住了现成的房子。后来两人离婚,谢先生得到了近200万的房产。

谢先生对卑诗省法院的离婚裁决不满,2015年8月14日去卑诗省上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2017年1月31的裁决显示,谢先生获胜,不但赢得应有的房产权(2014年市直180万),还将减少配偶支持费,诉讼开支也由对方支付。

结婚即有房 生活无忧

根据卑诗省上诉法院的文件,谢先生是一名注册会计师,1990年代中期开始在温哥华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年薪6万多加元。1996年6月,他和吕女士结婚。吕女士在一家银行当客户经理,年薪约5万元。

谢先生和吕女士结婚后即入住温哥华Hornby街的一套公寓,这公寓是吕女士的父亲购买的。吕父1993年在同一栋公寓楼购买了5套单元,其中一套用吕女士的名字登记,就是他们结婚后入住的那套单元。

吕父在女儿结婚前偿还了这单元的所有欠款,吕女士名下的这套物业完全是属于自己的。这对夫妻在这套单元居住到2002年,那时他们的女儿出生,他们就搬到岳父母家住了。

2002年9月,吕女士的叔叔出资约180万加元,在温哥华丘吉尔街(Churchill Street)购买了一栋豪宅,用了吕女士的名字做业主登记。2004年,这对夫妻和女儿一起入住了这豪宅,直到谢先生在2010年离开。

在这整个婚姻过程中,吕家为这对夫妇提供了大量财政帮助,包括他们大部分的资本开支,除了帮买房子外,还给了他们一辆车,支付他们女儿上私立学校的教育费用。除此之外,吕父在2007年给了女儿110万加元,作为他孙女将来的教育基金。

这对夫妻的财务是分开管理的,各自保存自己的收入,共同支付家庭开支。不过,因为吕女士家族的资助,他们自己没有多少费用负担,他们大部分的共同开支是膳食和娱乐。

吕女士拥有商业学士学位,在银行业工作了几年。因为客户难找,生意不好,加上她家族的财富和慷慨资助,她经丈夫同意后,1998年辞去银行的工作,在家当全职家庭主妇。

老父担心先安排 前女婿仍享50%房产

2008年,谢先生成为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为公司处理税务会计业务。当年两夫妻开始分居,但还住在同一栋房子内。2010年7月1日,这对夫妻正式分开,母亲与女儿还住在原来的房子里,丈夫搬出去。谢先生当时年薪已升至40万元,他搬去自己买的一套公寓单元居住。

2011年6月30日,这对夫妻按家庭关系法做了一个声明,表示双方已经没有任何希望获得和解。2015年1月23日,法官裁决他们正式离婚,夫妻的年龄已经分别是48岁及46岁。这时谢先生的年收入已经达到59至64万加元。从分居到离婚裁决之间,谢先生支付了部分孩子抚养费,但没有给妻子提供配偶支持费。

离婚后,这家庭的财产成了关注点。他们结婚时入住的、在Hornby街的那套公寓,2014年的市价已达965,000加元;丘吉尔街上的那栋豪宅,2014年市价高达440万元。

吕父在女儿结婚前已做出部署。1996年6月25日,在吕女士结婚前5天,吕父要求女儿签署了一份63.5万加元的抵押协议,就是Hornby街的那套公寓是抵押给吕父的。同时,吕女士还签署了一份盖章的确认书,表示她从父亲那得到的钱是贷款。

不过,吕女士在法庭作证时称,实际上,她父亲在1993年至1996年5月间没有贷款给她,他父亲也没有因为上面签的那个抵押协议给过她任何钱。她签那份协议,是因为父亲要求她这样做。她不住在那套公寓时,公寓的租金收入也是归她所有。

吕女士没解释她父亲为何要让她签那份抵押协议,但按她兄弟的说法,吕父当时是因为女儿马上要结婚,手上却拿着没有债务的房产而感到“不舒服”。

上诉庭法官认为,这个抵押协议并非为了保证债务得到偿还,住在那单元里的是吕女士,那物业后来出租的收入也是给了吕女士,而不是给她父亲。卑诗省法院的判断误认为这抵押意味着有债务要偿还,但事实说明,这不是一个有效的抵押。

另外,虽然卑诗省法院的裁决书没明确表明,吕父打算将Hornby街物业的权益无偿转让给女儿,但吕女士确实将之称为“礼物”,而礼物变成有抵押条件的礼物是个法律上的错误。于是,上诉庭法官认为,吕女士需要给谢先生补偿Hornby街物业50%的权益。

法庭的原则是,离婚后,家庭债务和资产双方平等分配。但丘吉尔街的房产,吕女士应得70%,因为2002年购买时她叔叔给了180万,空置了2年后才成为这家庭的财产,而且他们2008年分居,2010年谢先生搬出去了。

吕女士要求117万元生活费

按卑诗省法院的裁决,谢先生应该一次性支付给吕女士1,175,787加元配偶支持费。按规定,这笔费用考虑了配偶的年龄、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工作经历、工作可能性及前景等。

上诉庭法官认为,之前的计算有误,是根据谢先生当前的年收入(64.7万)及吕女士的(3.6万)计算。正确的方法是,可追溯的部分要按谢先生过去具体每年的收入计算。法官的决定是,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的配偶支持费,按谢先生每年的实际收入重新计算。

这对离婚夫妻的女儿在他们离婚诉讼时12岁。她2002年出生以来,主要由吕女士照顾,也有保姆在家帮忙。卑诗省法院认为,谢先生应支付部分保姆开支。

不过,上诉庭法官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吕女士因为“就业、生病、残疾、受教育或就业培训”等原因,需要花钱请保姆。法官的结论是,尽管谢先生收入高,他们分开前吕女士有保姆帮助,法院将保姆费作为他们该分担的费用是错的。

上诉庭称,因为谢先生在上诉中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不需要支付相关的诉讼开支。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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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枫下家园 / 幸福家庭 / 昨天在天涯上看到的一个帖子,拿出来给那些准备给儿子买房子的父母讨论讨论
    “媳妇说生二胎的条件是房产加名",注意:国内婚前财产是可以公证,离婚不会被分财产的。就犹如这里婚前签了婚前协议,然后儿媳妇谈条件了,如果要我生第二个,可以,婚前协议取消,将来房产一人一半。大家怎么看?
    • 生意和婚姻分得开吗?
      • 那房子是那男的结婚前,他父母给全款买的,男的想生第二个,女就跑上来来谈条件了。
        • 在意什么呢,如在意说明也没打算跟媳妇白头偕老。人家提条件也没什么不对了。 +1
        • 有两孩子在那里呢。。。
          • 那第二个孩子还没生呢。
    • 有什么可讨论的,这个媳妇没安全感,说明老公也做得不怎么样。 +3
      • 我看到好多家庭现在就在考虑给未成年儿子买套房子,以便以后没钱入市。
        • 想帮孩子到时让他们贷款买你的房子,便宜买给孩子们呗,礼物送总会留下不舒服的钉子。防这防那也影响他们感情。愿打还不愿挨,干脆就别帮了。
          • 偷偷问一声,你家是女儿吗? +2
            • 对,我也为女儿准备了房,我不是为了增加嫁妆什么的。那是我对女儿的爱。如我要送给女儿,我不会计较男方该怎样怎样也该拿出多少多少。我爱女儿包括她的家庭,如果对女儿的爱夹杂的计较,女儿也会有梗,不舒服。那不如就不给女儿准备了。
              我当然希望女儿找到良人,白头偕老,happy ending。我愿意帮忙我就帮,不帮也没什么可指责的。 我只是希望我的亲家和我想法一样,不要计较谁出钱多了谁出钱少了,谁帮多了谁帮少了。再说了,日子还长呢,也许财政需要房子卖了付她的学费也说不定。

              另外,我还是比较计较彩礼的,不在于多少,在于男方家庭接受我女儿程度。我会像那个帖子里的女方父母,钱还是会给女儿她们的。
      • 还真是,吵架时男方让女方滚出他的房子
        • 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这个男的欠收拾,这个女人在夫妻平权方面做得太太太不够了。
          • 婚姻法也是帮凶
            • 对,中国的婚姻法,非常邪恶,这会导致女方父母及女孩更现实,因为他们必须保护好自己。实际上对男方和女方,是一种双输,因为婚姻一开始就是建立在会离婚的基础上。
    • 应该的,两个孩子的妈。。。万一夫妻感情生变,娘儿仨有点经济保障。。。如果是我儿媳,我会劝儿子同意。。如果生3个,我劝儿子把房子过户给她。。。 +5
      • 站这儿。是这个理儿。特别是国内的法律好像不太保护女方。
        • 孙儿孙女,是自家孩子。。。有了孙儿孙女后,儿媳也成了自家人,她是孩子们的妈妈。。。只有她过得幸福有保障,才能照顾好孩子们。。。 +3
        • 随着房价的不断提高,国内太多女子结婚就是冲着房子结的,结婚没多就闹离婚要分房子。后来婚姻法才不得已改了的。
          • 按中国的传统,男人结婚是必须哟房子的,只不过前些年大家穷,加上我党的欺负女性政策,所以大家不敢提,但是农村地区就保留盖新房娶媳妇。如今男多女少,所以习俗就很快恢复了。不见得女方就是冲着房子去的。
            • 还有,中国历史上不是所有的男人都有资格结婚生子的,如今贫富分化,在不久的将来,很快就成为现实了,如今农村很多男人就是娶不到老婆。
              • 恩,是,他们现在都是取不到老婆就从人贩子那里买。
            • 农村里的房子都是盖在自己家的自留地里的,不会卖,也没人卖。所以农村都有讨媳妇送彩礼的习俗。现在的彩礼费也是越来越高了。
              • 现在很多农村的地皮可值钱了,不是那种自留地的概念了。
      • 不错,手动加一。
        • 必须的。。。儿子是个大男人,应该多挣钱养家。。。经济保障应该多留给老弱妇幼。。 +2
          • 就是这个理。我儿子要是这么同女人斤斤计较的话,我会一个大耳刮:要是养不起老婆孩子,老妈帮你养。孬种!没本事在外面出人头地就有本事在家里耗。 +2
            • 通常你们这样的婆婆养不出那样的儿。 +15
      • 到谈钱的时候人的本性就会暴露的。最近BC一个案子,
        香港人找了个大陆的,用的是他父母的房子,其父母后来回香港,把房子转到了其儿子的名下。两年前夫妻不合闹离婚,这个香港父母特地跑回来再把房子转到自己名下。最后离婚时女的无法得到房子的收益,尽管这10几年房子涨了几倍。法官认可了这香港人转房子的理由是为了避税,否决了女的分房子的要求
        • 基本敢肯定这个男人混的不咋样,所以算计到10年的结发夫妻。所以女人要带眼识人,打算做长久夫妻是要看清对方。做母亲的也要放宽心胸,儿子的前途还是比一点的财产重要的。儿子又本事,女人粘都来不及,还会离开?
        • 说的是这个案子吧? 女方家里不是一点点地有钱。ZT温市华人取富二代生活无忧 离婚还大获全胜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温哥华华裔谢先生娶了华裔富二代吕女士后,入住了现成的房子。后来两人离婚,谢先生得到了近200万的房产。

          谢先生对卑诗省法院的离婚裁决不满,2015年8月14日去卑诗省上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2017年1月31的裁决显示,谢先生获胜,不但赢得应有的房产权(2014年市直180万),还将减少配偶支持费,诉讼开支也由对方支付。

          结婚即有房 生活无忧

          根据卑诗省上诉法院的文件,谢先生是一名注册会计师,1990年代中期开始在温哥华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年薪6万多加元。1996年6月,他和吕女士结婚。吕女士在一家银行当客户经理,年薪约5万元。

          谢先生和吕女士结婚后即入住温哥华Hornby街的一套公寓,这公寓是吕女士的父亲购买的。吕父1993年在同一栋公寓楼购买了5套单元,其中一套用吕女士的名字登记,就是他们结婚后入住的那套单元。

          吕父在女儿结婚前偿还了这单元的所有欠款,吕女士名下的这套物业完全是属于自己的。这对夫妻在这套单元居住到2002年,那时他们的女儿出生,他们就搬到岳父母家住了。

          2002年9月,吕女士的叔叔出资约180万加元,在温哥华丘吉尔街(Churchill Street)购买了一栋豪宅,用了吕女士的名字做业主登记。2004年,这对夫妻和女儿一起入住了这豪宅,直到谢先生在2010年离开。

          在这整个婚姻过程中,吕家为这对夫妇提供了大量财政帮助,包括他们大部分的资本开支,除了帮买房子外,还给了他们一辆车,支付他们女儿上私立学校的教育费用。除此之外,吕父在2007年给了女儿110万加元,作为他孙女将来的教育基金。

          这对夫妻的财务是分开管理的,各自保存自己的收入,共同支付家庭开支。不过,因为吕女士家族的资助,他们自己没有多少费用负担,他们大部分的共同开支是膳食和娱乐。

          吕女士拥有商业学士学位,在银行业工作了几年。因为客户难找,生意不好,加上她家族的财富和慷慨资助,她经丈夫同意后,1998年辞去银行的工作,在家当全职家庭主妇。

          老父担心先安排 前女婿仍享50%房产

          2008年,谢先生成为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为公司处理税务会计业务。当年两夫妻开始分居,但还住在同一栋房子内。2010年7月1日,这对夫妻正式分开,母亲与女儿还住在原来的房子里,丈夫搬出去。谢先生当时年薪已升至40万元,他搬去自己买的一套公寓单元居住。

          2011年6月30日,这对夫妻按家庭关系法做了一个声明,表示双方已经没有任何希望获得和解。2015年1月23日,法官裁决他们正式离婚,夫妻的年龄已经分别是48岁及46岁。这时谢先生的年收入已经达到59至64万加元。从分居到离婚裁决之间,谢先生支付了部分孩子抚养费,但没有给妻子提供配偶支持费。

          离婚后,这家庭的财产成了关注点。他们结婚时入住的、在Hornby街的那套公寓,2014年的市价已达965,000加元;丘吉尔街上的那栋豪宅,2014年市价高达440万元。

          吕父在女儿结婚前已做出部署。1996年6月25日,在吕女士结婚前5天,吕父要求女儿签署了一份63.5万加元的抵押协议,就是Hornby街的那套公寓是抵押给吕父的。同时,吕女士还签署了一份盖章的确认书,表示她从父亲那得到的钱是贷款。

          不过,吕女士在法庭作证时称,实际上,她父亲在1993年至1996年5月间没有贷款给她,他父亲也没有因为上面签的那个抵押协议给过她任何钱。她签那份协议,是因为父亲要求她这样做。她不住在那套公寓时,公寓的租金收入也是归她所有。

          吕女士没解释她父亲为何要让她签那份抵押协议,但按她兄弟的说法,吕父当时是因为女儿马上要结婚,手上却拿着没有债务的房产而感到“不舒服”。

          上诉庭法官认为,这个抵押协议并非为了保证债务得到偿还,住在那单元里的是吕女士,那物业后来出租的收入也是给了吕女士,而不是给她父亲。卑诗省法院的判断误认为这抵押意味着有债务要偿还,但事实说明,这不是一个有效的抵押。

          另外,虽然卑诗省法院的裁决书没明确表明,吕父打算将Hornby街物业的权益无偿转让给女儿,但吕女士确实将之称为“礼物”,而礼物变成有抵押条件的礼物是个法律上的错误。于是,上诉庭法官认为,吕女士需要给谢先生补偿Hornby街物业50%的权益。

          法庭的原则是,离婚后,家庭债务和资产双方平等分配。但丘吉尔街的房产,吕女士应得70%,因为2002年购买时她叔叔给了180万,空置了2年后才成为这家庭的财产,而且他们2008年分居,2010年谢先生搬出去了。

          吕女士要求117万元生活费

          按卑诗省法院的裁决,谢先生应该一次性支付给吕女士1,175,787加元配偶支持费。按规定,这笔费用考虑了配偶的年龄、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工作经历、工作可能性及前景等。

          上诉庭法官认为,之前的计算有误,是根据谢先生当前的年收入(64.7万)及吕女士的(3.6万)计算。正确的方法是,可追溯的部分要按谢先生过去具体每年的收入计算。法官的决定是,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的配偶支持费,按谢先生每年的实际收入重新计算。

          这对离婚夫妻的女儿在他们离婚诉讼时12岁。她2002年出生以来,主要由吕女士照顾,也有保姆在家帮忙。卑诗省法院认为,谢先生应支付部分保姆开支。

          不过,上诉庭法官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吕女士因为“就业、生病、残疾、受教育或就业培训”等原因,需要花钱请保姆。法官的结论是,尽管谢先生收入高,他们分开前吕女士有保姆帮助,法院将保姆费作为他们该分担的费用是错的。

          上诉庭称,因为谢先生在上诉中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不需要支付相关的诉讼开支。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他们都结婚这么久了,财产均分是应该的。
          • 不是这个案子。这个案子里的要有钱的多。那个案子只有一套房子,房子从90年代的20万涨到现在的130万
    • 立场不同想法不同,不觉得这个媳妇有什么不对。
    • 应该加。
    • 不用老婆提出要求,生第一个孩子时就应该把老婆名加上了, 更何况要求生第二个。
    • 生孩子难道不是因为爱孩子,为自己生的么?干公婆啥关系,为啥要跟人家的房子扯上关系?如果是为别人,拿生孩子当筹码,还是别生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