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温哥华华裔谢先生娶了华裔富二代吕女士后,入住了现成的房子。后来两人离婚,谢先生得到了近200万的房产。
谢先生对卑诗省法院的离婚裁决不满,2015年8月14日去卑诗省上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2017年1月31的裁决显示,谢先生获胜,不但赢得应有的房产权(2014年市直180万),还将减少配偶支持费,诉讼开支也由对方支付。
结婚即有房 生活无忧
根据卑诗省上诉法院的文件,谢先生是一名注册会计师,1990年代中期开始在温哥华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年薪6万多加元。1996年6月,他和吕女士结婚。吕女士在一家银行当客户经理,年薪约5万元。
谢先生和吕女士结婚后即入住温哥华Hornby街的一套公寓,这公寓是吕女士的父亲购买的。吕父1993年在同一栋公寓楼购买了5套单元,其中一套用吕女士的名字登记,就是他们结婚后入住的那套单元。
吕父在女儿结婚前偿还了这单元的所有欠款,吕女士名下的这套物业完全是属于自己的。这对夫妻在这套单元居住到2002年,那时他们的女儿出生,他们就搬到岳父母家住了。
2002年9月,吕女士的叔叔出资约180万加元,在温哥华丘吉尔街(Churchill Street)购买了一栋豪宅,用了吕女士的名字做业主登记。2004年,这对夫妻和女儿一起入住了这豪宅,直到谢先生在2010年离开。
在这整个婚姻过程中,吕家为这对夫妇提供了大量财政帮助,包括他们大部分的资本开支,除了帮买房子外,还给了他们一辆车,支付他们女儿上私立学校的教育费用。除此之外,吕父在2007年给了女儿110万加元,作为他孙女将来的教育基金。
这对夫妻的财务是分开管理的,各自保存自己的收入,共同支付家庭开支。不过,因为吕女士家族的资助,他们自己没有多少费用负担,他们大部分的共同开支是膳食和娱乐。
吕女士拥有商业学士学位,在银行业工作了几年。因为客户难找,生意不好,加上她家族的财富和慷慨资助,她经丈夫同意后,1998年辞去银行的工作,在家当全职家庭主妇。
老父担心先安排 前女婿仍享50%房产
2008年,谢先生成为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为公司处理税务会计业务。当年两夫妻开始分居,但还住在同一栋房子内。2010年7月1日,这对夫妻正式分开,母亲与女儿还住在原来的房子里,丈夫搬出去。谢先生当时年薪已升至40万元,他搬去自己买的一套公寓单元居住。
2011年6月30日,这对夫妻按家庭关系法做了一个声明,表示双方已经没有任何希望获得和解。2015年1月23日,法官裁决他们正式离婚,夫妻的年龄已经分别是48岁及46岁。这时谢先生的年收入已经达到59至64万加元。从分居到离婚裁决之间,谢先生支付了部分孩子抚养费,但没有给妻子提供配偶支持费。
离婚后,这家庭的财产成了关注点。他们结婚时入住的、在Hornby街的那套公寓,2014年的市价已达965,000加元;丘吉尔街上的那栋豪宅,2014年市价高达440万元。
吕父在女儿结婚前已做出部署。1996年6月25日,在吕女士结婚前5天,吕父要求女儿签署了一份63.5万加元的抵押协议,就是Hornby街的那套公寓是抵押给吕父的。同时,吕女士还签署了一份盖章的确认书,表示她从父亲那得到的钱是贷款。
不过,吕女士在法庭作证时称,实际上,她父亲在1993年至1996年5月间没有贷款给她,他父亲也没有因为上面签的那个抵押协议给过她任何钱。她签那份协议,是因为父亲要求她这样做。她不住在那套公寓时,公寓的租金收入也是归她所有。
吕女士没解释她父亲为何要让她签那份抵押协议,但按她兄弟的说法,吕父当时是因为女儿马上要结婚,手上却拿着没有债务的房产而感到“不舒服”。
上诉庭法官认为,这个抵押协议并非为了保证债务得到偿还,住在那单元里的是吕女士,那物业后来出租的收入也是给了吕女士,而不是给她父亲。卑诗省法院的判断误认为这抵押意味着有债务要偿还,但事实说明,这不是一个有效的抵押。
另外,虽然卑诗省法院的裁决书没明确表明,吕父打算将Hornby街物业的权益无偿转让给女儿,但吕女士确实将之称为“礼物”,而礼物变成有抵押条件的礼物是个法律上的错误。于是,上诉庭法官认为,吕女士需要给谢先生补偿Hornby街物业50%的权益。
法庭的原则是,离婚后,家庭债务和资产双方平等分配。但丘吉尔街的房产,吕女士应得70%,因为2002年购买时她叔叔给了180万,空置了2年后才成为这家庭的财产,而且他们2008年分居,2010年谢先生搬出去了。
吕女士要求117万元生活费
按卑诗省法院的裁决,谢先生应该一次性支付给吕女士1,175,787加元配偶支持费。按规定,这笔费用考虑了配偶的年龄、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工作经历、工作可能性及前景等。
上诉庭法官认为,之前的计算有误,是根据谢先生当前的年收入(64.7万)及吕女士的(3.6万)计算。正确的方法是,可追溯的部分要按谢先生过去具体每年的收入计算。法官的决定是,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的配偶支持费,按谢先生每年的实际收入重新计算。
这对离婚夫妻的女儿在他们离婚诉讼时12岁。她2002年出生以来,主要由吕女士照顾,也有保姆在家帮忙。卑诗省法院认为,谢先生应支付部分保姆开支。
不过,上诉庭法官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吕女士因为“就业、生病、残疾、受教育或就业培训”等原因,需要花钱请保姆。法官的结论是,尽管谢先生收入高,他们分开前吕女士有保姆帮助,法院将保姆费作为他们该分担的费用是错的。
上诉庭称,因为谢先生在上诉中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不需要支付相关的诉讼开支。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谢先生对卑诗省法院的离婚裁决不满,2015年8月14日去卑诗省上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2017年1月31的裁决显示,谢先生获胜,不但赢得应有的房产权(2014年市直180万),还将减少配偶支持费,诉讼开支也由对方支付。
结婚即有房 生活无忧
根据卑诗省上诉法院的文件,谢先生是一名注册会计师,1990年代中期开始在温哥华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年薪6万多加元。1996年6月,他和吕女士结婚。吕女士在一家银行当客户经理,年薪约5万元。
谢先生和吕女士结婚后即入住温哥华Hornby街的一套公寓,这公寓是吕女士的父亲购买的。吕父1993年在同一栋公寓楼购买了5套单元,其中一套用吕女士的名字登记,就是他们结婚后入住的那套单元。
吕父在女儿结婚前偿还了这单元的所有欠款,吕女士名下的这套物业完全是属于自己的。这对夫妻在这套单元居住到2002年,那时他们的女儿出生,他们就搬到岳父母家住了。
2002年9月,吕女士的叔叔出资约180万加元,在温哥华丘吉尔街(Churchill Street)购买了一栋豪宅,用了吕女士的名字做业主登记。2004年,这对夫妻和女儿一起入住了这豪宅,直到谢先生在2010年离开。
在这整个婚姻过程中,吕家为这对夫妇提供了大量财政帮助,包括他们大部分的资本开支,除了帮买房子外,还给了他们一辆车,支付他们女儿上私立学校的教育费用。除此之外,吕父在2007年给了女儿110万加元,作为他孙女将来的教育基金。
这对夫妻的财务是分开管理的,各自保存自己的收入,共同支付家庭开支。不过,因为吕女士家族的资助,他们自己没有多少费用负担,他们大部分的共同开支是膳食和娱乐。
吕女士拥有商业学士学位,在银行业工作了几年。因为客户难找,生意不好,加上她家族的财富和慷慨资助,她经丈夫同意后,1998年辞去银行的工作,在家当全职家庭主妇。
老父担心先安排 前女婿仍享50%房产
2008年,谢先生成为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为公司处理税务会计业务。当年两夫妻开始分居,但还住在同一栋房子内。2010年7月1日,这对夫妻正式分开,母亲与女儿还住在原来的房子里,丈夫搬出去。谢先生当时年薪已升至40万元,他搬去自己买的一套公寓单元居住。
2011年6月30日,这对夫妻按家庭关系法做了一个声明,表示双方已经没有任何希望获得和解。2015年1月23日,法官裁决他们正式离婚,夫妻的年龄已经分别是48岁及46岁。这时谢先生的年收入已经达到59至64万加元。从分居到离婚裁决之间,谢先生支付了部分孩子抚养费,但没有给妻子提供配偶支持费。
离婚后,这家庭的财产成了关注点。他们结婚时入住的、在Hornby街的那套公寓,2014年的市价已达965,000加元;丘吉尔街上的那栋豪宅,2014年市价高达440万元。
吕父在女儿结婚前已做出部署。1996年6月25日,在吕女士结婚前5天,吕父要求女儿签署了一份63.5万加元的抵押协议,就是Hornby街的那套公寓是抵押给吕父的。同时,吕女士还签署了一份盖章的确认书,表示她从父亲那得到的钱是贷款。
不过,吕女士在法庭作证时称,实际上,她父亲在1993年至1996年5月间没有贷款给她,他父亲也没有因为上面签的那个抵押协议给过她任何钱。她签那份协议,是因为父亲要求她这样做。她不住在那套公寓时,公寓的租金收入也是归她所有。
吕女士没解释她父亲为何要让她签那份抵押协议,但按她兄弟的说法,吕父当时是因为女儿马上要结婚,手上却拿着没有债务的房产而感到“不舒服”。
上诉庭法官认为,这个抵押协议并非为了保证债务得到偿还,住在那单元里的是吕女士,那物业后来出租的收入也是给了吕女士,而不是给她父亲。卑诗省法院的判断误认为这抵押意味着有债务要偿还,但事实说明,这不是一个有效的抵押。
另外,虽然卑诗省法院的裁决书没明确表明,吕父打算将Hornby街物业的权益无偿转让给女儿,但吕女士确实将之称为“礼物”,而礼物变成有抵押条件的礼物是个法律上的错误。于是,上诉庭法官认为,吕女士需要给谢先生补偿Hornby街物业50%的权益。
法庭的原则是,离婚后,家庭债务和资产双方平等分配。但丘吉尔街的房产,吕女士应得70%,因为2002年购买时她叔叔给了180万,空置了2年后才成为这家庭的财产,而且他们2008年分居,2010年谢先生搬出去了。
吕女士要求117万元生活费
按卑诗省法院的裁决,谢先生应该一次性支付给吕女士1,175,787加元配偶支持费。按规定,这笔费用考虑了配偶的年龄、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工作经历、工作可能性及前景等。
上诉庭法官认为,之前的计算有误,是根据谢先生当前的年收入(64.7万)及吕女士的(3.6万)计算。正确的方法是,可追溯的部分要按谢先生过去具体每年的收入计算。法官的决定是,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的配偶支持费,按谢先生每年的实际收入重新计算。
这对离婚夫妻的女儿在他们离婚诉讼时12岁。她2002年出生以来,主要由吕女士照顾,也有保姆在家帮忙。卑诗省法院认为,谢先生应支付部分保姆开支。
不过,上诉庭法官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吕女士因为“就业、生病、残疾、受教育或就业培训”等原因,需要花钱请保姆。法官的结论是,尽管谢先生收入高,他们分开前吕女士有保姆帮助,法院将保姆费作为他们该分担的费用是错的。
上诉庭称,因为谢先生在上诉中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不需要支付相关的诉讼开支。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