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了基本情况, 从国内担保太太到加拿大, 然而来了以后变化极大, 现在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女方对财产分割有异议:要求平分财产包括婚房, 但是自打双方谈恋爱起,女方就没有出过一分钱的, 婚房也是男方全款购买的。因此我对此也有异议, 认为女方没资格拿一半。
律师的建议是, 男方搬出现在共同居住的住房, 然后用信件通知对方开始分居, 但无需支付生活费直到法院判决或者双方达成协议。女方目前没工作在家。
我当时就提出, 女方是我担保移民过来的, 要担保三年啊。 如果我不给生活费, 那么她是可以申请社会救济金, 然后政府把这个账单算在我头上, 那么还是要我支付的。
可律师说由于目前的共同居住的住房也就是婚房, 是两个人的名字, 所以女方是申请不到社会救济金, 那么生活就会很窘迫, 这样我这边就可以处在有利的谈判位置,容易达成协议离婚。
真的是这样吗?
还有律师告诉我用信件或者短信通知对方开始分居, 这样行吗? 不是说要有见证人吗?
律师的建议是, 男方搬出现在共同居住的住房, 然后用信件通知对方开始分居, 但无需支付生活费直到法院判决或者双方达成协议。女方目前没工作在家。
我当时就提出, 女方是我担保移民过来的, 要担保三年啊。 如果我不给生活费, 那么她是可以申请社会救济金, 然后政府把这个账单算在我头上, 那么还是要我支付的。
可律师说由于目前的共同居住的住房也就是婚房, 是两个人的名字, 所以女方是申请不到社会救济金, 那么生活就会很窘迫, 这样我这边就可以处在有利的谈判位置,容易达成协议离婚。
真的是这样吗?
还有律师告诉我用信件或者短信通知对方开始分居, 这样行吗? 不是说要有见证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