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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华人富豪老丈人给女婿买两套豪宅:离婚争千万家产法官这样判

https://www.canlii.org/en/bc/bcsc/doc/2023/2023bcsc1268/2023bcsc1268.html

51网昨天发了《孩子在加拿大结婚:华人父母会给多少钱?》一文,调查结果显示,只有5%的华人父母在子女结婚时不给钱,大多数都表示会给钱。今天就有一起这样的案例,一位有钱的老丈人和丈母娘在女儿结婚后出手就在温哥华给买了两套独立屋,价值近千万加币,同时还包了女婿留学的全部费用,还出资给女婿开公司。不料几年后女儿和女婿闹离婚。女婿认为老丈人给的房子都属于赠予,所以属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他应该分一半,但法官却不是这样判的。

图源:搜狐

法庭文件显示,李女士和王先生于2003年7月11日在中国合肥结婚,于2019年在温哥华分居。两人有一个孩子,现年12岁。

女方父母是在中国经营房地产和典当业务的成功企业家。两人对女儿与王先生结婚非常满意,不仅资助王先生于2005年在新西兰完成了大学商科学习,还资助了王先生回到中国后的第一个商业项目——在线外语培训服务。不过该公司未能盈利,并在几年后倒闭。

在中国发展不顺利,李女士和王先生便决定从中国移民到加拿大。2009年3月,两人登陆并在温哥华定居。

由于李女士和王先生抵达加拿大时都没有工作,也没有其他独立的生活来源,李的父母为他们承担了个人开支。不仅汇款,还为两人支付信用所有开销。这样的经济支持一直持续到关系破裂为止。

王先生考取了地产经纪人执照,但除了替老丈人买卖房地产外,几乎没有其他业务。

2009年8月19日,老丈人出钱,王先生负责购买了位于温哥华一套价值179万的房屋,该房产的所有权仅登记在李女士的名下,用于夫妻居住,两人的孩子也于2010年在此出生。

2011年4月15日,用同样的方式,老丈人出钱购买了西温哥华第二套住宅,价值360万,但这套房的产权登记在李女士和王先生的名下。一家三口搬进了新家,原来的房屋出租。

2012年左右,老丈人决定将资金也投资于加拿大的一些商业地产。在王先生的协助下花了227万买了5个商业办公单位。将其中四套出租,一套作为王先生的办公室。随后于2015年以33万的价格购买了第六个单元。

图源:CTV

2014年左右,老丈人和丈母娘也移民加拿大。之后老丈人又出资数百万由王先生帮助投资基金。

2018年2月15日,夫妻间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吵,当时孩子才七岁。争吵后王先生离开家数月。后来在丈母娘调解下关系缓和。

之后王先生在未获老丈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投资物业,所得款项保留为个人使用。之后李女士和王先生再次发生争执,双方都怀疑对方不忠,两人再一次分居,并提起离婚诉讼。

针对财产分配问题,女方认为,夫妻俩的大部分财产,都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所以他们离婚后,也应该归还父母。

而男方则说,这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父母赠予也是自愿的,因此他有资格分走一半的财产。

好在老丈人出资都有证据,法官在调查后发现,虽然房产确实是夫妻俩共有的,但是出资人均为女方的父母,所以男方无权享有。

至于两人名下账户内的存款,则是一人一半,而孩子由于双方共同约定抚养权归丈夫所有。关于抚养费女方主动提出每月支付1000加元,因为女方在中国有房租收入,每年在加拿大报税17,453加元,但丈夫指女方出租收入超过40万人民币,因此要求每月支付3306加元,但法官判女方需要每个月支付795加元的抚养费,同时规定未经孩子母亲同意或法院命令,王先生不得将孩子带离大温哥华。

与此同时,王先生还需要将之前私自转卖的房产资金返还给老丈人,以及归还他拿走的价值近40万加元的丈母娘的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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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家园 / 人到中年 / ZT 华人富豪老丈人给女婿买两套豪宅:离婚争千万家产法官这样判

    https://www.canlii.org/en/bc/bcsc/doc/2023/2023bcsc1268/2023bcsc1268.html

    51网昨天发了《孩子在加拿大结婚:华人父母会给多少钱?》一文,调查结果显示,只有5%的华人父母在子女结婚时不给钱,大多数都表示会给钱。今天就有一起这样的案例,一位有钱的老丈人和丈母娘在女儿结婚后出手就在温哥华给买了两套独立屋,价值近千万加币,同时还包了女婿留学的全部费用,还出资给女婿开公司。不料几年后女儿和女婿闹离婚。女婿认为老丈人给的房子都属于赠予,所以属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他应该分一半,但法官却不是这样判的。

    图源:搜狐

    法庭文件显示,李女士和王先生于2003年7月11日在中国合肥结婚,于2019年在温哥华分居。两人有一个孩子,现年12岁。

    女方父母是在中国经营房地产和典当业务的成功企业家。两人对女儿与王先生结婚非常满意,不仅资助王先生于2005年在新西兰完成了大学商科学习,还资助了王先生回到中国后的第一个商业项目——在线外语培训服务。不过该公司未能盈利,并在几年后倒闭。

    在中国发展不顺利,李女士和王先生便决定从中国移民到加拿大。2009年3月,两人登陆并在温哥华定居。

    由于李女士和王先生抵达加拿大时都没有工作,也没有其他独立的生活来源,李的父母为他们承担了个人开支。不仅汇款,还为两人支付信用所有开销。这样的经济支持一直持续到关系破裂为止。

    王先生考取了地产经纪人执照,但除了替老丈人买卖房地产外,几乎没有其他业务。

    2009年8月19日,老丈人出钱,王先生负责购买了位于温哥华一套价值179万的房屋,该房产的所有权仅登记在李女士的名下,用于夫妻居住,两人的孩子也于2010年在此出生。

    2011年4月15日,用同样的方式,老丈人出钱购买了西温哥华第二套住宅,价值360万,但这套房的产权登记在李女士和王先生的名下。一家三口搬进了新家,原来的房屋出租。

    2012年左右,老丈人决定将资金也投资于加拿大的一些商业地产。在王先生的协助下花了227万买了5个商业办公单位。将其中四套出租,一套作为王先生的办公室。随后于2015年以33万的价格购买了第六个单元。

    图源:CTV

    2014年左右,老丈人和丈母娘也移民加拿大。之后老丈人又出资数百万由王先生帮助投资基金。

    2018年2月15日,夫妻间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吵,当时孩子才七岁。争吵后王先生离开家数月。后来在丈母娘调解下关系缓和。

    之后王先生在未获老丈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投资物业,所得款项保留为个人使用。之后李女士和王先生再次发生争执,双方都怀疑对方不忠,两人再一次分居,并提起离婚诉讼。

    针对财产分配问题,女方认为,夫妻俩的大部分财产,都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所以他们离婚后,也应该归还父母。

    而男方则说,这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父母赠予也是自愿的,因此他有资格分走一半的财产。

    好在老丈人出资都有证据,法官在调查后发现,虽然房产确实是夫妻俩共有的,但是出资人均为女方的父母,所以男方无权享有。

    至于两人名下账户内的存款,则是一人一半,而孩子由于双方共同约定抚养权归丈夫所有。关于抚养费女方主动提出每月支付1000加元,因为女方在中国有房租收入,每年在加拿大报税17,453加元,但丈夫指女方出租收入超过40万人民币,因此要求每月支付3306加元,但法官判女方需要每个月支付795加元的抚养费,同时规定未经孩子母亲同意或法院命令,王先生不得将孩子带离大温哥华。

    与此同时,王先生还需要将之前私自转卖的房产资金返还给老丈人,以及归还他拿走的价值近40万加元的丈母娘的珠宝。

    • 真是扶不起的阿斗 +2
    • 软饭硬吃未果
      • 吃相不好,没到礼宾司培训过。 +2
    • 男方律师水平不行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