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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世报来了、子女放弃遗产继承,80岁老翁突然宣布再婚,子女想拿回继承权、二审败诉、近亿元财产都进了保姆口袋。

如今,老年人丧偶后,再婚现象并不鲜见,由此引发的,有关赡养、继承等纠纷,也日益增多。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遗产继承案件。子女原本已放弃,对过世母亲的遗产继承,可当父亲准备再婚时,子女的想法却发生了变化。

于女士的母亲于十多年前去世,她和两位哥哥一直照顾父亲。

为了让父亲能在晚年更好地生活,兄妹三人不仅通过公证放弃了对上海数套房产的继承,还专门请人照顾父亲生活。

不料,已经80岁的父亲突然宣布将要再婚,因为担心父亲再婚后会横生枝节,于女士和哥哥们商量之后决定提起继承诉讼,先把亡母的遗产拿回来。

于女士认为,当初她和哥哥们主张放弃继承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父亲不会再婚。

虽然这一点没有写下来,但这是人之常情。如果父亲当时就表示会再婚,他们肯定不会放弃继承。

于女士还认为,父亲隐瞒了其账户里有1000多万存款的事实,在这一点上子女们都被骗了,因此主张此前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收到子女们的诉状,父亲老于十分气愤,前妻过世后,他一个人虽然衣食无忧,但儿女们都在国外,生活寂寞,于是想找个伴。

提起1000多万存款,老于表示,自己压根就没有想过隐瞒,只不过儿女们没问,他便没说。因为他平时做股票投资,名下有价值几百万股票和资金,家里还有不少值钱的古董、字画,儿女们全都知道。

何况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儿女们连价值一个多亿的7套房产都放弃了,古董、字画、黄金也没要,又怎会为了这笔存款跟他计较呢?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于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于女士等人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调查查明,为了让父亲继承遗产,于女士等人曾经于2013年1月、3月先后两次前往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母亲全部遗产,由父亲老于继承。

从公证记录来看,子女们放弃继承公证是在2013年1月做出的,当时老于并不在场。而3月份的那次公证是老于向公证处申请继承7套房产以及妻子生前名下6万余元银行存款,主要目的是方便办理之后的过户等手续,所以他只需陈述需要手续的这部分财产,无需告知公证处自己名下还有其他财产,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另外,在1月份的那次公证中,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于女士等人先后三次分不同层面提及放弃继承。

首先,经公证处工作人员询问,于女士等人以概括性的语言表达了对母亲遗产的放弃继承。

此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有凭证证明的遗产一一列明,于女士等人又一次明确放弃继承。

最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又单独询问“如果还有其他属于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及包括基金在内的一切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处理方式,该种分离式的询问方法足以提醒于女士等人,公证处工作人员所针对的财产已经超出了原罗列的遗产,可能包括下落不明以及价值不明的遗产。但于女士等人直接回答“都不继承”,说明遗产的价值并非于女士等人考虑是否放弃继承的主要因素。

法院据此认为,于女士等人放弃继承的原因和目的在于“不要继承,由父亲继承”,这从侧面说明于女士等人并非因为遗产价值不高而放弃继承,其追求的法律效果在于由父亲继承母亲的全部遗产。因此,于女士所主张的这1000多万存款并未超过“兜底条款”的覆盖范围,已被放弃继承。

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不论老于是否想要再婚,都不能成为子女放弃继承的前提条件。虽然于女士等人陈述的理由在现实中也有可能存在,但法院不能推定当事人之间就放弃继承一事存在一项违法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推定于女士等放弃继承是因为老于已经默示同意不再婚。

综上,上海二中院认定于女士等放弃继承有效,不能再次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遂判决驳回了于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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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枫下家园 / 人到中年 / 国内规定很奇葩,有长辈想卖房,老两口,一方去世了,另一方想卖不准卖,说是必须要有去世的长辈在场亲笔签名。
    人都去世了,怎么签字?
    • 国内继承是子女也有份,其父母如果活着的话,也有份。所以活着的一方并非全部拥有财产,才会有这奇葩要求。说白了就是子女不想活着的一方拿钱,想留着以后依然给子女们。这种情况只有打官司,等法院要求要么支付现金要么卖掉分钱了事。 +3

      再说一句,国内出这样的法律是因为太多人利用婚姻全部独吞财产。然后把需要抚养的子女和活着老人推出去给社会。

      记得很多很多年前的法律是和国外一样的,活着的一方自动继承全部财产。

      • 子女都在国外,不想继承房产,只想让活着的老人赶快把房子卖掉变现。
        • 去大使馆公证吧
        • 那活着的老人愿意卖么?卖了TA住哪里? +1
          • 卖完房回美国。其实就是回去把国内的房产处理下
            • 老人在美国必定没房子吧?
              • 在中国卖掉自己的房子还要带着美国房产证?
                • 你真不了解老人,才会有这种反问句.老人没有自己的房子,心里不踏实.如果卖掉中国的房子,在美国是有房产的,必定非常乐意.但是如果把他们中国的老根都给挖了,必定连觉都睡不着.这才会有"需要死人的签字"这一说法. +1

                  虽然现在定居在北美,老人必定心系祖国, 以后回去连个窝都没了.你让他们怎么活?
              • 有的
        • 想不想继承房产不是说说就算,手续是必须 +1
    • 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继承人
      • 一半归活着的配偶。死者的那一半大家分。 +1
    • 要把继承手续办完了,才能卖吧。 +4
      • 这个也可能很麻烦的,不要低估可能的遗产继承人数,兄弟姐妹多的,七大姑八大姨的,子女想继承的,也许要挨个找人放弃继承,别人都放弃了,可能才能办完 +1
        • 那没办法,不想麻烦就只能在人还没走的时候就卖掉。 +1
        • 好奇问下 国内逝者遗产难道其兄弟姐妹都有继承权么 老伴不是第一继承人么 然后是直系子女 都建在的话怎么也轮不到兄弟姐妹吧
          • 国内父母,子女,配偶都是继承人。去世的一方首先父母不在了,配偶孩子才顺位都继承。 +2
            • 逝者的兄弟姐妹呢
              • 如果逝者的父母在逝者后面去世,那兄弟姐妹就可能有继承权。因为他们可以继承父母的那一份。 +2
          • 老伴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 等分.
            • 还有父母也是第一顺序
              • 所以他们平分❓
                • 是的,所以才会发生七大姑八大姨的继承的问题。
              • 已经自动忽略了.
      • 我自己带着钱游山玩水直到死行不行?
        • 游山还好,玩水的时候别带着钱。
    • 国内奇葩事多去了。我准备退休后,到国内和政府打官司,现在没有时间先放在那里。
      • 和一个有法不依的政府打官司?
    • 几年前有朋友父亲去世,母亲需卖房然后去南方女儿家养老,所有孩子都回去了也没卖成,记得好像是需要她母亲的单身证明什么的,办不出来。
      • 关系/红包不到位,到位了咋都能办? +1
        • 是吧,东北那地方就是黑
    • 是不是先要按照遗产程序把去世方的房产过户到老伴这里 才能开始卖房程序 如果没处理完遗产 就只能按共用财产处理 +1
      • 是,要在把去世方的那一半过户给老伴和子女,然后公证好,凭公证去换新房产证再卖。简单地说,就是要把去世方从房产证上除名,换本新证才能卖房。 +1
        • 所以很合理 楼主有些心急了 +3
    • 现世报来了、子女放弃遗产继承,80岁老翁突然宣布再婚,子女想拿回继承权、二审败诉、近亿元财产都进了保姆口袋。

      如今,老年人丧偶后,再婚现象并不鲜见,由此引发的,有关赡养、继承等纠纷,也日益增多。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遗产继承案件。子女原本已放弃,对过世母亲的遗产继承,可当父亲准备再婚时,子女的想法却发生了变化。

      于女士的母亲于十多年前去世,她和两位哥哥一直照顾父亲。

      为了让父亲能在晚年更好地生活,兄妹三人不仅通过公证放弃了对上海数套房产的继承,还专门请人照顾父亲生活。

      不料,已经80岁的父亲突然宣布将要再婚,因为担心父亲再婚后会横生枝节,于女士和哥哥们商量之后决定提起继承诉讼,先把亡母的遗产拿回来。

      于女士认为,当初她和哥哥们主张放弃继承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父亲不会再婚。

      虽然这一点没有写下来,但这是人之常情。如果父亲当时就表示会再婚,他们肯定不会放弃继承。

      于女士还认为,父亲隐瞒了其账户里有1000多万存款的事实,在这一点上子女们都被骗了,因此主张此前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收到子女们的诉状,父亲老于十分气愤,前妻过世后,他一个人虽然衣食无忧,但儿女们都在国外,生活寂寞,于是想找个伴。

      提起1000多万存款,老于表示,自己压根就没有想过隐瞒,只不过儿女们没问,他便没说。因为他平时做股票投资,名下有价值几百万股票和资金,家里还有不少值钱的古董、字画,儿女们全都知道。

      何况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儿女们连价值一个多亿的7套房产都放弃了,古董、字画、黄金也没要,又怎会为了这笔存款跟他计较呢?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于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于女士等人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调查查明,为了让父亲继承遗产,于女士等人曾经于2013年1月、3月先后两次前往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母亲全部遗产,由父亲老于继承。

      从公证记录来看,子女们放弃继承公证是在2013年1月做出的,当时老于并不在场。而3月份的那次公证是老于向公证处申请继承7套房产以及妻子生前名下6万余元银行存款,主要目的是方便办理之后的过户等手续,所以他只需陈述需要手续的这部分财产,无需告知公证处自己名下还有其他财产,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另外,在1月份的那次公证中,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于女士等人先后三次分不同层面提及放弃继承。

      首先,经公证处工作人员询问,于女士等人以概括性的语言表达了对母亲遗产的放弃继承。

      此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有凭证证明的遗产一一列明,于女士等人又一次明确放弃继承。

      最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又单独询问“如果还有其他属于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及包括基金在内的一切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处理方式,该种分离式的询问方法足以提醒于女士等人,公证处工作人员所针对的财产已经超出了原罗列的遗产,可能包括下落不明以及价值不明的遗产。但于女士等人直接回答“都不继承”,说明遗产的价值并非于女士等人考虑是否放弃继承的主要因素。

      法院据此认为,于女士等人放弃继承的原因和目的在于“不要继承,由父亲继承”,这从侧面说明于女士等人并非因为遗产价值不高而放弃继承,其追求的法律效果在于由父亲继承母亲的全部遗产。因此,于女士所主张的这1000多万存款并未超过“兜底条款”的覆盖范围,已被放弃继承。

      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不论老于是否想要再婚,都不能成为子女放弃继承的前提条件。虽然于女士等人陈述的理由在现实中也有可能存在,但法院不能推定当事人之间就放弃继承一事存在一项违法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推定于女士等放弃继承是因为老于已经默示同意不再婚。

      综上,上海二中院认定于女士等放弃继承有效,不能再次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遂判决驳回了于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

      • 上海老人好称。
        • 国内情况复杂。政府的规定需要做到周密,点赞,不像加拿大,就是粗线条, +2
      • 谁叫他们放弃了 该😄
    • 遵守法律规定, 只能说你见识太少了, 句号. +1
    • 朋友母亲91岁时去世。朋友去卖房,因为没遗嘱,公证处还是什么单位要他出具死者的父母、兄弟姐妹同意书。如果人过世,要他出具他们的死亡证明。问题是,他爷爷奶奶50年前70年代去世,到哪里去开死亡证明?现在房子就只能空着 +1
      • 派出所里有没有户口消户记录?
        • 如果老人去世时是六七十年代,那会儿的农村,哪里去找什么销户证明? +2
          • 城里的吧。但是几十年过去,变化那么大,找起来应该不容易,何况他都未必知道爷爷奶奶多年在哪儿 LOL
      • 所以可以一直领着养老金❓ +1
      • 现在好像8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不用开父母死亡证明,不过遇到办事的人就难说。大概是如果开不出死亡证明,只要兄弟姐妹同意也就不会产生歧义了。
        • 子女放弃继承, 或者两年之后. 主要是中国私人服务太有效率, 显得政府机构慢了, 特别是发展不平衡, 小地方不好办. 放加拿大, 大家都没脾气了.
        • 不是80岁,是90岁去世就不用开父母不在世证明了。国内大概认为80岁的人还可能有100岁的父母吧。为了这极少概率的事情,要所有人都很麻烦。
          • 实地说话没这回事,我婆婆82去世,房子正常两个儿子继承。没听说什么,还要父母过世证明的。 +2
            • 那个城市?
              • 厦门
          • 听说80岁以上去世的基本不会查父母了,城市里工作过的,公证处会参考单位人事档案的。 +1
            • 有的单位档案上会写明父母过世,有的单位档案不写。不写就没用。
          • 所以一定要在老人还活的时候就过户,至少要有公证的遗嘱,那样就没麻烦了
        • 有熟人就好办,没熟人赶上公事公办就麻烦
          • 和熟人没关系,就是国内房产人去世后,父母,配偶,子女都有继承权,要确认所有继承人的权益。
    • 太正常了,不然要继承法干嘛?当然要把继承办好了才能卖 +4
      • 夫妻共有的房产,一方去世,不是应该自动全给另一方吗?
        • 国内不一样,可以向上和平行继承 +1
          • 向上之后再向下就没法控制了,未亡人就别想要到自己的房子了
        • 法律没有这一说,中国没有,加拿大也没有。 +1
          • 加拿大是这样的,香港也是这样。合情合理。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尚健在时上传给in laws才是独此一处。 +1
            • 加拿大Joint tenancy 的物业是这样, 但tenants-in-common 的物业不是自动归生存者。
          • 加拿大这是这样 买房时夫妻默认就是这种模式 除非另外说明 一方去世指定给继承人 +1
        • 加拿大继承遗产怎样分。死者生前无遗嘱的,按法律规定继承,继承顺序和分配办法是:   。
          加拿大继承遗产怎样分配   死者生前无遗嘱的,按法律规定继承,继承顺序和分配办法是:   (一)被继承人有遗孀而无子女的,全部由遗孀继承。   (二)被继承人有遗孀和子女的,遗孀先在遗产净值中分得二万加元,余下部分再由遗孀与子女平均分配。遗产净值不足二万加元,便全部归遗孀。   (三)被继承人无遗孀,无子女,由其父母继承。被继承人既无遗孀、子女,也无父母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平均分配遗产,共同继承。如兄弟姐妹中有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共同分得其父或母应继承的那一份遗产。   (四)没有上述被继承人的近亲属,遗产由与死者血缘最近的亲属均分。   (五)上列继承人都不存在,遗产由公共信托局代管一段时间,无人认领时即收归国有。
          • Joint ownership 不是遗产,不用遗嘱。即使按你贴的这个也算合理。
            • 买房时就联名的夫妻自住房是需要注意的是,联名持有需要在购买的时候就放入两个人的名的(JOINT TENANCY)不需要遗嘱直接未亡人接管,但如果后加名字只能算共同持有(TENANCY IN COMMON)。被继承人的一份必须有遗嘱
    • 说句题外话我们也应先立个遗嘱吧?立完就该咋样玩就咋样玩, 否则给孩子惹一堆事
      • 据说国内人立遗嘱比西人难度大,很多老人没这个观念,一说趁清醒时立嘱就说人家咒ta,这也是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