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系统很可能漏掉很多坏人,但很少冤枉好人,或过分惩罚坏人。麦克约翰孙案子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系统。
具体到这个偷米的案子,有以下几个事实。
1.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第一当事人(被怀疑偷米者)确实在偷米。
2. 第二当事人(揭发者)不是执法人员,没有行政责任,也没有足够能力判断他人是否在偷米。
3. 第二当事人(揭发者)不是执法人员,没有权利去惩罚第一当事人的过失罪行(即使罪行成立的话)。
4. 被一人指责偷窃是一种羞辱,如果可以作为对偷窃罪行的惩罚,也不应当是人人都可以去执行。
5. 以羞辱作为惩罚手段,不是我们所在的这个社会的道德准则。我理解的这个社会不是以暴易暴,以牙还牙。罪当其罚,有一份罪,决不能受两份罪的惩罚。
6. 这个社会的社会风气得以相对好于我们大家原来生活的社会,不在于执法效率(许多人都不满意这个效率),而是在于提倡自律和宽容。
具体到这个偷米的案子,有以下几个事实。
1.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第一当事人(被怀疑偷米者)确实在偷米。
2. 第二当事人(揭发者)不是执法人员,没有行政责任,也没有足够能力判断他人是否在偷米。
3. 第二当事人(揭发者)不是执法人员,没有权利去惩罚第一当事人的过失罪行(即使罪行成立的话)。
4. 被一人指责偷窃是一种羞辱,如果可以作为对偷窃罪行的惩罚,也不应当是人人都可以去执行。
5. 以羞辱作为惩罚手段,不是我们所在的这个社会的道德准则。我理解的这个社会不是以暴易暴,以牙还牙。罪当其罚,有一份罪,决不能受两份罪的惩罚。
6. 这个社会的社会风气得以相对好于我们大家原来生活的社会,不在于执法效率(许多人都不满意这个效率),而是在于提倡自律和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