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2009-03-07 16:44
最近花了一点时间,整理了一些关于中国法律方面关于双重国籍的资料。由于最近几年搬了几次家,有些笔记年代久远一时找不到,因此这里列出的并不是俺读过的全部,仅仅是一部分。但虽然只是两件法律,已经足以说明中国法律是保障双重国籍,以及自称双重国籍人士在华权利的基本思想。
很多人常引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条文。但以下我所引用的两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领事协定》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而且时间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晚,如条文相互冲突,应以新法为准。而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宪法式法律,凌驾其他的一切法律。俺一时找不到的法律包括中国承诺不随意取消国籍的公约及不制造难民的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领事协定》,1997年11月28日在渥太华签署,1998年12月29日由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成为法律)。注意这是法律,凌驾于任何国务院或公安部发布的行政法规。而且这是双边条约,中国也不可能悄悄地单方面修改。
第十二条第一款、缔约双方同意给予自称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以便利...
此款表明自称拥有此两国国籍是合法的。任何中国其他国内法律如果宣称此行为为违法表明中国违背了中国的庄严外交承诺及双边条约。如果有中国政府雇员(如公安或出入境管理人员)威胁自称同时具有中国和加拿大国籍为违法行为,可以清楚对其表明其言行违反中国法律;聘请律师控告此中国政府雇员;乃至联系加拿大领事机构依照第十六条照会乃至抗议中国政府违反条约的义务。
第十三条第二款、...应准许该国民离开接受国,除接受国法律规定的出境证件外,无需取得接受国其他证件。
此款表明如果持加拿大护照(作为加拿大国民)入出境中国(不包括持中国护照入出中国境或分别持两国护照入出境),除中国法律规定的出境证件外,无需取得中国其他证件。中国法律规定的出境证件显然不包括所谓的注销户口证明。姑且勿论加拿大国民如何注销中国户口,即使中国国民出境也不需要注销户口,否则根本就没有合法出国入加拿大籍回国还要注销户口的问题了。
第十七条第二款、...协定的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此款表明如果终止条约的通知发出之日,你仍然有6个月的时间受条约保护。在中国方面,而且由于条约是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外交部、公安部等均无权废除,必须重新提交人大审议并废除。
根据联合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0月27日签署,2001年2月28日由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成为法律)。注意这是法律,而且在中国等同宪法地位,凌驾于任何国务院或公安部发布的行政法规。而且这是多边条约,改动需要1/3缔约国同意,2/3缔约国展开宪法程序通过(一般而言是缔约国国会2/3通过)。也就是说修改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中国保留(不履行)第八条关于工会的第一款,但此款不影响本文的讨论。
第一条第一款、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第一条第二款、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第一条即为著名的民族自决权,住民有权选择他们的政府和政治经济形态。民族自决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成立的第一天起的外交基石。民族自治制度是其在国内的重要体现。也就是说,中国能够保持统一不是因为帝国式的民族压迫,而是各民族(的多数)的确愿意因为共同利益留在这个多民族国家里。尼泊尔及外蒙古也已经先后以民族自决的方式从中国取得了独立。这就是我说的清除双重国籍住民严重损害地区经济有可能中国分裂的根源。注意条文: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接着往下看人民的定义。
第二条第二款、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此款保证,即使本人加入了外国籍,在中国统治的地区也同样享有包括民族自决权之内的本公约的所有权利。出生证、户籍纪录都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当然,此公约不保障出入境权利。也就说,你本人要合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可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进出中国。但即使持加拿大护照入境配合户口也不应影响此项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此款表明在某些前提下(如你有户口也就是工作权并回到户口所在地),结合第二条第二款,即使本人加入了外国籍,也有权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谋生的权利。
第十六条第一款、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依照本公约这一部份提出关于在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
第十六条第二款甲、所有的报告应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报告副本转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审议
第十八条、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其根据联合国宪章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得和专门机构就专门机构向理事会报告在使本公约中属于各专门机构活动范围的规定获得遵行方面的进展作出安排。这些报告得包括它们的主管机构所采取的关于此等履行措施的决定和建议的细节。
第十九条、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将各国按照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的关于人权的报告和各专门机构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的关于人权的报告转交人权委会以供研究和提出一般建议或在适当的时候参考。
此条表明如有受害人,受害人应该向联合国秘书长、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投诉。作为一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如果作出违反联合国宪章及其签署承认的联合国国际公约的事情,绝对不是什么内部事务,而是影响世界和平稳定,危害人类前途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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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花了一点时间,整理了一些关于中国法律方面关于双重国籍的资料。由于最近几年搬了几次家,有些笔记年代久远一时找不到,因此这里列出的并不是俺读过的全部,仅仅是一部分。但虽然只是两件法律,已经足以说明中国法律是保障双重国籍,以及自称双重国籍人士在华权利的基本思想。
很多人常引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条文。但以下我所引用的两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领事协定》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而且时间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晚,如条文相互冲突,应以新法为准。而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宪法式法律,凌驾其他的一切法律。俺一时找不到的法律包括中国承诺不随意取消国籍的公约及不制造难民的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领事协定》,1997年11月28日在渥太华签署,1998年12月29日由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成为法律)。注意这是法律,凌驾于任何国务院或公安部发布的行政法规。而且这是双边条约,中国也不可能悄悄地单方面修改。
第十二条第一款、缔约双方同意给予自称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以便利...
此款表明自称拥有此两国国籍是合法的。任何中国其他国内法律如果宣称此行为为违法表明中国违背了中国的庄严外交承诺及双边条约。如果有中国政府雇员(如公安或出入境管理人员)威胁自称同时具有中国和加拿大国籍为违法行为,可以清楚对其表明其言行违反中国法律;聘请律师控告此中国政府雇员;乃至联系加拿大领事机构依照第十六条照会乃至抗议中国政府违反条约的义务。
第十三条第二款、...应准许该国民离开接受国,除接受国法律规定的出境证件外,无需取得接受国其他证件。
此款表明如果持加拿大护照(作为加拿大国民)入出境中国(不包括持中国护照入出中国境或分别持两国护照入出境),除中国法律规定的出境证件外,无需取得中国其他证件。中国法律规定的出境证件显然不包括所谓的注销户口证明。姑且勿论加拿大国民如何注销中国户口,即使中国国民出境也不需要注销户口,否则根本就没有合法出国入加拿大籍回国还要注销户口的问题了。
第十七条第二款、...协定的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此款表明如果终止条约的通知发出之日,你仍然有6个月的时间受条约保护。在中国方面,而且由于条约是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外交部、公安部等均无权废除,必须重新提交人大审议并废除。
根据联合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0月27日签署,2001年2月28日由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成为法律)。注意这是法律,而且在中国等同宪法地位,凌驾于任何国务院或公安部发布的行政法规。而且这是多边条约,改动需要1/3缔约国同意,2/3缔约国展开宪法程序通过(一般而言是缔约国国会2/3通过)。也就是说修改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中国保留(不履行)第八条关于工会的第一款,但此款不影响本文的讨论。
第一条第一款、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第一条第二款、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第一条即为著名的民族自决权,住民有权选择他们的政府和政治经济形态。民族自决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成立的第一天起的外交基石。民族自治制度是其在国内的重要体现。也就是说,中国能够保持统一不是因为帝国式的民族压迫,而是各民族(的多数)的确愿意因为共同利益留在这个多民族国家里。尼泊尔及外蒙古也已经先后以民族自决的方式从中国取得了独立。这就是我说的清除双重国籍住民严重损害地区经济有可能中国分裂的根源。注意条文: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接着往下看人民的定义。
第二条第二款、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此款保证,即使本人加入了外国籍,在中国统治的地区也同样享有包括民族自决权之内的本公约的所有权利。出生证、户籍纪录都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当然,此公约不保障出入境权利。也就说,你本人要合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可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进出中国。但即使持加拿大护照入境配合户口也不应影响此项权利。
第六条第一款、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此款表明在某些前提下(如你有户口也就是工作权并回到户口所在地),结合第二条第二款,即使本人加入了外国籍,也有权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谋生的权利。
第十六条第一款、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依照本公约这一部份提出关于在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
第十六条第二款甲、所有的报告应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报告副本转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审议
第十八条、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其根据联合国宪章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得和专门机构就专门机构向理事会报告在使本公约中属于各专门机构活动范围的规定获得遵行方面的进展作出安排。这些报告得包括它们的主管机构所采取的关于此等履行措施的决定和建议的细节。
第十九条、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将各国按照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的关于人权的报告和各专门机构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的关于人权的报告转交人权委会以供研究和提出一般建议或在适当的时候参考。
此条表明如有受害人,受害人应该向联合国秘书长、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投诉。作为一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如果作出违反联合国宪章及其签署承认的联合国国际公约的事情,绝对不是什么内部事务,而是影响世界和平稳定,危害人类前途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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