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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法中返加规定(关于永久居民居住期限的修改),大家看看.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记者:朱军先生,昨天您详细分析了新移民法中技术移民方面的调整.今天您准备谈谈哪一部分呢?

朱军:今天,我主要想谈谈新法对永久居民居住期限的修改.这是很多人非常关心的问题.最近我也不断收到电话询问这方面的问题. 现行的移民法规定,凡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必须: 1 在4年内在加拿大住满3年,同时 2 每一年中在境外最多不超过183天,即6个月 新的移民法在这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

记者:请问朱先生,为什么要修改这一条款? 朱军:现行的条款确实存在很多弊端,例如: 1 要求有些过于苛刻.过去香港移民曾给这一条起了个绰号,叫”蹲移民监”.我们可以比较一下澳大利亚,新西兰,至美国这些移民国家,加拿大这一条是显得太严厉了. 这一点的直接负面影响就是使得很多原本想移民加拿大的人转而投向它方了. 2很多概念过于模糊.比如,如1年中在境外超过183天,就要出示足够的证明给移民官,表示你并无意放弃加拿大身份.如何证明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这使得很多人无所适从.同时, 3 老法给执行者,也就是移民官带来很多执行上的困难.在很多情况下,移民官须凭借主观的判断来行事,这就难免有错判,不公平或不一致的情况出现 其实,多年来人们对这一条款在不断提出批评.据我所知,确实有相当一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其中包括很多投资移民的申请者,正是由于惧怕这一条而放弃移民申请,这不能不说是加拿大的遗憾.因此,目前全面修改这一条款是非常必要和适时的.

记者:请您具体谈谈修改的细则好吗? 朱军:好的.新法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从过去的4年住满3年改为5年之中住满2年 2 取消了1年内在境外不得超过183天的规定.也就是说在5年之中任何时候累计住满2年即可.在境外的居住时间没有硬性规定. 例如,你甚至可以在落地之后立刻回去,连住3年,但后2年你回来居住,这都可以. 3 取消了返加纸.在旧法中,如果1年中在境外超过183天,就要申请一个返加纸.在新法之下,由于取消了183天的规定,返加纸就毫无意义了,因而被取消. 4 新法中另一点值得注意的修改,就是它明确地提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居住在境外的时间也可以按居住在加拿大计算.换句话说就是可以算在那两年之内.

记者: 您能不能具体说说哪些情况可以呢? 朱军:有三中人,如果住在境外,也可以按居住在加国计算: 1加拿大公民在境外居住, 他们的配偶,同居者,或子女如是永久居民,陪同在境外居住,可以计算 2 永久居民如在境外为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公司FULL-TIME工作,可以计算 3永久居民如在境外为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公司FULL-TIME工作,陪同他们的配偶,同居者,子女可以计算

记者: 这一点修改很好,这使得很多人即住在海外为加拿大公司工作,有可以按居住加国计算. 朱军:是这样.但是新法对什么样的生意,什么样的工作有一些具体说明. 这些公司可大可小,可以是政府的也可以是私人的.但要符合以下几条: · 加拿大人的公司,或主要由加拿大人拥有的公司 · 正在运行中的公司 · “有利可图”的公司 · 不是专门为了满足这个条件而成立的公司.换句话说,就是有人专门成立一个公司,把自己派回去,然后还按照居住加国计算.这是不可以的.

记者:朱先生,根据你的经验,你觉得哪些公司符合这些条件,该出示什么样的文件证明呢? 朱军: 新法中并不可能在这方面讲得太具体. 但显然,要满足这方面的要求,这样的公司必须是成立了一段时间,并真的同中国有一些生意交往.这样才能说服移民官,这个公司是真的,运行中的,盈利的,从而需要派人回去运作. 所需的文件除了公司注册文件外,还要提供生意运作方面的证明,如合同书,报关单,信用证等等.

记者: 请问这个法律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朱军: 新法将于2002年6月28日起开始全面实施.

记者: 就是说在那之后入境的都可以按新法执行.那么在这之前来的呢? 朱军: 这是个GOOD QUESTION. 新法中并没有正面说明这个问题. 从文字上看,可以理解为从那一天起,所有案子都按照此法执行,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先来的还是后来的,一律按照新法执行.也就是说到那时,每个人都可以向前追溯,如果5年中已经居住满2年,就已经符合条件了. 其实我们参照一下技术移民条例修改后的执行情况, 也是在新法出台后,之前和之后的一视同仁.用移民部长的话说就是我们不可能同时执行两个并行的法律.

记者: 朱军先生,请您谈谈这项修改的意义所在. 朱军: 我想有这么几点. 第一, 新法使得每个永久居民更容易完成他的义务.过去的4年中住满3年的规定确实使很多人无法完成,尤其是那些在国内仍担任重要工作而且一时脱不开身的人,包括那些投资移民们.几年来我们受理了大量返加证的申请,很多人由于各种原因没获得批准,结果是一些人不得不放弃中国的工作或生意,受到重大损失,另一些人干脆放弃加拿大身份而在中国干,但把老婆孩子留在加拿大,从而长期两地分居,造成诸多不便. 也正是由于新法在这方面的放宽,加拿大有可能吸引更多的移民到来.例如,很多投资移民的申请者如果知道他们成功后不需要坐”移民监”,他们会很愿意申请的. 第二,这一修改使得条款很具体化,从而使移民官的主观因素减少,执行起来更容易,更透明. 第三,由于新法中明确提出,如为加拿大公司在境外工作可以按居住在加计算,这使得受雇佣者本人和加拿大公司都从中受益. 第四,新法对在外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也给予同等待遇,应该说是体现了加拿大一惯的人道立场.

总之,对于加拿大政府此次对于永久居民居住期限方面的修改,我本人认为是非常正确的,是应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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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记者:朱军先生,昨天您详细分析了新移民法中技术移民方面的调整.今天您准备谈谈哪一部分呢?

    朱军:今天,我主要想谈谈新法对永久居民居住期限的修改.这是很多人非常关心的问题.最近我也不断收到电话询问这方面的问题. 现行的移民法规定,凡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必须: 1 在4年内在加拿大住满3年,同时 2 每一年中在境外最多不超过183天,即6个月 新的移民法在这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

    记者:请问朱先生,为什么要修改这一条款? 朱军:现行的条款确实存在很多弊端,例如: 1 要求有些过于苛刻.过去香港移民曾给这一条起了个绰号,叫”蹲移民监”.我们可以比较一下澳大利亚,新西兰,至美国这些移民国家,加拿大这一条是显得太严厉了. 这一点的直接负面影响就是使得很多原本想移民加拿大的人转而投向它方了. 2很多概念过于模糊.比如,如1年中在境外超过183天,就要出示足够的证明给移民官,表示你并无意放弃加拿大身份.如何证明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这使得很多人无所适从.同时, 3 老法给执行者,也就是移民官带来很多执行上的困难.在很多情况下,移民官须凭借主观的判断来行事,这就难免有错判,不公平或不一致的情况出现 其实,多年来人们对这一条款在不断提出批评.据我所知,确实有相当一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其中包括很多投资移民的申请者,正是由于惧怕这一条而放弃移民申请,这不能不说是加拿大的遗憾.因此,目前全面修改这一条款是非常必要和适时的.

    记者:请您具体谈谈修改的细则好吗? 朱军:好的.新法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从过去的4年住满3年改为5年之中住满2年 2 取消了1年内在境外不得超过183天的规定.也就是说在5年之中任何时候累计住满2年即可.在境外的居住时间没有硬性规定. 例如,你甚至可以在落地之后立刻回去,连住3年,但后2年你回来居住,这都可以. 3 取消了返加纸.在旧法中,如果1年中在境外超过183天,就要申请一个返加纸.在新法之下,由于取消了183天的规定,返加纸就毫无意义了,因而被取消. 4 新法中另一点值得注意的修改,就是它明确地提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居住在境外的时间也可以按居住在加拿大计算.换句话说就是可以算在那两年之内.

    记者: 您能不能具体说说哪些情况可以呢? 朱军:有三中人,如果住在境外,也可以按居住在加国计算: 1加拿大公民在境外居住, 他们的配偶,同居者,或子女如是永久居民,陪同在境外居住,可以计算 2 永久居民如在境外为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公司FULL-TIME工作,可以计算 3永久居民如在境外为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公司FULL-TIME工作,陪同他们的配偶,同居者,子女可以计算

    记者: 这一点修改很好,这使得很多人即住在海外为加拿大公司工作,有可以按居住加国计算. 朱军:是这样.但是新法对什么样的生意,什么样的工作有一些具体说明. 这些公司可大可小,可以是政府的也可以是私人的.但要符合以下几条: · 加拿大人的公司,或主要由加拿大人拥有的公司 · 正在运行中的公司 · “有利可图”的公司 · 不是专门为了满足这个条件而成立的公司.换句话说,就是有人专门成立一个公司,把自己派回去,然后还按照居住加国计算.这是不可以的.

    记者:朱先生,根据你的经验,你觉得哪些公司符合这些条件,该出示什么样的文件证明呢? 朱军: 新法中并不可能在这方面讲得太具体. 但显然,要满足这方面的要求,这样的公司必须是成立了一段时间,并真的同中国有一些生意交往.这样才能说服移民官,这个公司是真的,运行中的,盈利的,从而需要派人回去运作. 所需的文件除了公司注册文件外,还要提供生意运作方面的证明,如合同书,报关单,信用证等等.

    记者: 请问这个法律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朱军: 新法将于2002年6月28日起开始全面实施.

    记者: 就是说在那之后入境的都可以按新法执行.那么在这之前来的呢? 朱军: 这是个GOOD QUESTION. 新法中并没有正面说明这个问题. 从文字上看,可以理解为从那一天起,所有案子都按照此法执行,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先来的还是后来的,一律按照新法执行.也就是说到那时,每个人都可以向前追溯,如果5年中已经居住满2年,就已经符合条件了. 其实我们参照一下技术移民条例修改后的执行情况, 也是在新法出台后,之前和之后的一视同仁.用移民部长的话说就是我们不可能同时执行两个并行的法律.

    记者: 朱军先生,请您谈谈这项修改的意义所在. 朱军: 我想有这么几点. 第一, 新法使得每个永久居民更容易完成他的义务.过去的4年中住满3年的规定确实使很多人无法完成,尤其是那些在国内仍担任重要工作而且一时脱不开身的人,包括那些投资移民们.几年来我们受理了大量返加证的申请,很多人由于各种原因没获得批准,结果是一些人不得不放弃中国的工作或生意,受到重大损失,另一些人干脆放弃加拿大身份而在中国干,但把老婆孩子留在加拿大,从而长期两地分居,造成诸多不便. 也正是由于新法在这方面的放宽,加拿大有可能吸引更多的移民到来.例如,很多投资移民的申请者如果知道他们成功后不需要坐”移民监”,他们会很愿意申请的. 第二,这一修改使得条款很具体化,从而使移民官的主观因素减少,执行起来更容易,更透明. 第三,由于新法中明确提出,如为加拿大公司在境外工作可以按居住在加计算,这使得受雇佣者本人和加拿大公司都从中受益. 第四,新法对在外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也给予同等待遇,应该说是体现了加拿大一惯的人道立场.

    总之,对于加拿大政府此次对于永久居民居住期限方面的修改,我本人认为是非常正确的,是应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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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常感谢,以后回去就不用办劳神的‘饭夹子’了,哈。。
      • 从这篇文章看, 只是令人欣喜, 可也不能就此确定, 因为此事非同小可. 不知其他人有没有更确切的消息?
        • up!
        • 看文章的口气好像可信度蛮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