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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说的childsupport原则上应该全部用在孩子上。

对大人,我觉得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双方都工作,收入差不多的前夫妻,任何一方要配偶抚养费可能都不太现实,恐怕也难以如愿。

但复杂的是,在当今社会,中高职务多由男人把持,即使同一位置不同性别也还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女人的收入相对男的来说还是要低得多。

同时也有很多没其他收入的家庭主妇,离婚后她们即使有重返职场的愿望,要如愿以偿恐怕也有不少困难。

再有一个非常现实的FACT就是就离婚后女性再婚的难度要比她们的counterpart大很多。中高收入的男人们也更有advantage去吸引其他女性。

对这些状况来说配偶赡养费可能就非常重要了。我觉得适当的约束还是必要的,否则如果男人们不用对前单身配偶付任何责任,社会就必须来替他们来做。如此一来,管不住裤裆的那些男人们就会不断地制造EX并把她们踢给社会,那对整个纳税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我觉得蜜瓜们如果能把帮助的重点放到这部分人身上可能要有意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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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枫下家园 / 幸福家庭 / 把前夫80%的收入判做抚养费,既不合理也不可行,最终对前妻和子女没有任何益处。安省12万前夫18亿欠前妻款并非可以忽略不计的数字,不是法律本身有问题,就是法官判决有问题,或者就是在执行上有问题。反正现在的系统不工作。
    我觉得family law不应该以惩罚某一方为目的,而重点应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理分配父母和社会资源。
    我的建议很简单,还是那句话,follow common sense:

    1)缺省情况下,除非一方主动放弃,父母双方各50%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共同有义务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和教育;
    2)缺省情况下,各项家庭财产平分,前夫妻任何一方不存在对另一方的婚后生活水平的责任;
    • 你的原则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家庭法的根本原则,是在有未成年孩子的情况下,保护未成年孩子的利益。而孩子利益最大化,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而不是说什么都50/50.我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吃奶的孩子,你觉得可能抚养权50/50地分吗?
      • 好了,吃奶的孩子判给母亲,那么如果配偶一方没有维持对方生活水准的责任,那么你让母亲带着孩子去住庇护所?你这是保护孩子的利益?孩子利益最大化?老猫同学,我真心地建议你去旁听几个案子。
        一般来说,这种案子都是集中在一个法庭审,你只要花一上午的时间,就能把法官判案的思路理顺
    • 另外一点,80%的判决不是常态,我早就说过,那是个惩罚性的判决。法律不是对无赖没有办法的。对无赖没有办法那是中国法律,不是加拿大的法律。
    • 那是不是意味着孩子也要一人一半。。。
      • 父母天性使然,即使离婚,也大都希望把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只要这个family court, family lawyer,CAS,和社工系统能follow some common sense, 不把处理个案的情况广泛应用,本不该是什么难事...
        • 案子都是一个一个审的,没有哪个法官把一个案子的情况广泛应用。这又不是工厂,还规模生产啊?只有工厂式的判决,才会提出你那样的建议——啥都是一半一半
        • 错了,family court, family lawyer,CAS,和社工系统要熟知法律程序,不能只凭CONMON SENSE 否则,自己也会触犯法律,不仅丢掉工作,甚至面临诉讼.
          • 就我看到听到的情况,就是因为很多时候这个系统偏离了common sense,才产生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没有什么东西是一成不变的,法律本身和它的执行也一直在变。目前社会有这个呼声,民主社会嘛,如果是不合理的事情,改变是早晚的事。
            • COMMON SENSE? 什么作为COMMON SENSE的标准?让妇孺流落街头就是COMMON SENSE?
              • common sense的一条就是凡事不走极端。这个family law的好处有目共睹,我是相当的女权的。但现在它的问题被拿出来大家讨论,不过是为了让它更完善。合理而consistent的法律,合理而consistent的执行,才是真正公平和保护弱者。
                • 再完善的东西也不能杜绝个别人钻空子。不能说有个别人钻空子就说这个法律是不WORK的。你的推论比较武断和极端。
                  • 他说的弱者不是家庭双方中的弱势一方,而是同法律比弱势的一方.所以很难断定,很纠结,因为加拿大法最大.
                    • 这样就没法说了。监狱里的罪犯都是弱者。
                      • 所以你没发现,起义军永远同情被法律惩治的一方.而没有相当法律为什么惩治他们.所有的法律都公开在网上,还翻译成各种文字.还有各种的咨询部门,律师事务所来帮助普法,这些他们都不问,就大力质疑法律.
            • 法律一旦制定,是不受COMMONSENSE 影响的,因为在制定前已经讨论过了.至于你所谓的SENSE,是因为中国思维和加拿大法律思维的不同,我觉得你要学习法律思维,来纠正自己的中国思维.因为法比你大.
              • 这事和国籍没啥关系,在西人里讨论这婚姻法的人一点儿也不必这里少。至于思维方式嘛,不符合common sense的东西,早晚会被改变。民主社会嘛,总还有个相对透明的立法过程。
                • 很抱歉,到现在还没看到你说的COMMON SENSE是啥。你一会儿说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你要实现的条款,完全跟这个总旨相冲突。请不要老是重复一句没有实质内容的话好吗?社会是在不断进步的,但是不可能朝着野蛮的方向,而应该朝着更文明的方向
                  人类从丛林里走出来,不是为了再走回去的。
                  • you are on the way of "朝着野蛮的方向"
                • 允许你质疑讨论,但在把你的想法提交法律讨论程序,并在法律修改之前,只能老老实实得依法办事.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 那么就不要说什么这些应该50/50,那些应该两人平分之类的话,在有孩子的前提下,一切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准绳。。那个父亲不愿意为自己的孩子牺牲自己的利益,才造成了现在这个局面,是他个人的行为。。。
          • 那确实是个个案,但并非罕见。这个家庭法在离婚案中偏向母亲的问题,也并非只是很少人的声音。
            • 昨天和老公聊天说到了这个例子,老公听到这个母亲带着4个病孩子生活,每个月的生活费有6000多的时候,只说了一句:一个妈妈带这样的4个孩子,6000多可是不富裕啊。。。知道差距了么。。。呵呵。。。
              • 知道。不过这里讨论的并非是“我们”会怎么做的问题。
                • 我没有在说“我们”会怎么做的事情。。。我在说“作为父亲”正常的思维和应有的做法。。。
                  • “作为父亲”正常的思维和应有的做法:首先就不会离婚。这里我想讨论的是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 不离婚就不会上法庭了。离婚是人权。无论谁提出的,这位父亲还是这位母亲
                    • 至于合理性和执行性,我再一次提醒,他们的协议一直执行得很好,女人带着孩子治病过日子,男人买了房子再结婚,一直到这个男人把执行得很好的协议再次推上法庭
                    • 为什么不可以离婚?维持一个千疮百孔的婚姻就是保护孩子的最大利益么,孩子就那么容易被蒙在鼓里么,你也未免太小瞧孩子们的智慧了。。这个判决没啥不合理的,法官的判决不是一拍脑袋就做出的,是基于一定的证据。。。
                      至于执行性,如果每一个离婚的人都是那么为孩子着想,就不会有强制执行这个说法了。。。作为负责任的父母,宁可降低自己的生活品质,也会尽力保证自己孩子的利益;对于不负责任的父母,他们做的就是如何能尽力逃避责任,这不是什么法律漏洞,而是人品问题。。。
              • 前2天看到觅巢那边个condo,管理费5千多,每月的。如果按这个标准,每月6万,估计变性医院排队,或者满街断背。
              • 这个6万的含金量是税前十万,普通的生活足够了,如果人心不足要吞象,那则差得太远,这年头多少钱都能花得出去。
              • 如果你老公挣8000,需要他付掉6000多,他就不会这么说啊。一个母亲带四个病孩子是不容易,但一个年薪13,4万(除了给配偶2万左右的可以deductable,给孩子的可都是税后)的男
                人,到都来每月只能拿到手2000元左右,你让他怎么再去结婚生子?而这个女的如果再3嫁人,生子,都没有问题,甚至这6000多元,再多3一个吃闲饭的男人,经济条件也是很好的。他们的经济方面的生活质量明显不对等了。
              • 可是不富裕啊 不富裕啊 不富裕啊 不富裕啊 不富裕啊 不富裕啊 不富裕啊 不富裕啊 不富裕啊
            • 不仅家庭法,加拿大所有的法律都是偏向弱势群体一方的.
            • 什么叫偏向母亲?如果偏向父亲是不是就保护了孩子的最大利益?你的贴子里也认可家庭法的总旨是要保护未成年的孩子。如果按照你说的去判,那么加拿大的法律也跟中国法律一样了,保护为未成年的利益成为一句美丽而永远无法兑现的口号。
    • 回答你:
      1.第一条对大部分的人来说没有什么问题.
      2.第2条是针对因为照顾家庭没有收入的人的安排.因为从家庭回带职业场所需要时间,所以配偶的赡养费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3年.----这是法律解释的原因,都有中文的,说明很需要中国学:
      http://onefamilylaw.ca/doc/FLEW_legal_chs12.pdf 第3页.
    • 建议猫先生好好看看FAMILYLAW,你要知道,法律是要面对大众的,不是只保护双职工家庭的,每一条法律的制定,都要经过讨论的,也是非常严谨的,基本COVER了能发生的情况,
      • 现有法律一定不够完善,有不断修正的必要。我以为本案的关键是法官糊涂,给出个无法执行的判决(事实已证明),结果是害了原告也害了被告,连带害了小孩。本案无赢家,源于昏法官。
    • 另外,老猫,提请你注意一点是,这对前夫妻的第一次是自愿协议的,在协议中父亲自己放弃了监护权(还不是抚养权)。一般来说,很少有父亲会放弃这个权利的,这意味着母亲是孩子们的唯一的DECISION MAKER。你认为这父亲自己HANDLE得了抚养孩子吗?
    • 离婚后称呼改了,前妻前夫,但孩子的爸爸妈妈这称呼却是不会改变的。生活中离婚后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和教育的父母挺多的,没有必要到法庭上去。移民跟本地人略有不同,
      如果在中国,孩子跟谁,大家庭爷爷奶奶外婆外公可以帮忙,这边老人家不在身边的,只能靠爸爸妈妈分工合作,出钱请人看到底不放心。

      上到法庭去解决问题,说明问题本身就已经复杂化了,看着这些讨论,头疼,看不进去。
    • 只能说:自私的男人
    • 把前夫80%的收入判做抚养费让前夫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不合理,不可行。但 “前夫妻任何一方不存在对另一方离婚后的生活水平负责”, 既不可行也不合理.
      抛开个体现象,就整体来说,这个世界对男人有太多的advantage, 这个世界还是由男人主宰的,由于生理,社会原因,女人还是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所以EX夫绝对有责任对另一方离婚后的生活水平负责!!
      • 老帽原话是'前夫妻任何一方不存在对另一方的婚后生活水平的责任;', 不是'EX夫绝对有责任对另一方离婚后的生活水平负责'。 我猜他的意思是,EX不应对另一方再婚后的生活水平负责。
        • 可能是我理解错了吧,如果他说的是另一方再婚了,我也认为EX就不用再继续负责任了。
          • 不一定是你理解错了。我又读了一遍,可能是我错了。因为他丢了一个字。婚后,是离婚后还是再婚后呢?hehe.
            • 嗯,有道理。好个老猫,写东西时不忘带个头盔,小小狡黠一把。这点是猫性,有意思。
              • 不过我认为,离婚后EX对另一方,也就是大人,的确没有义务了。childsupport是给孩子的,原则上和孩子生活的那个大人应该全部用在孩子上。如果大人生活水平会因为离婚而下将,应去和EX争取spouseAlimony。配偶抚养费和孩子抚养费不是一回事,前者难。
                • 同意你说的childsupport原则上应该全部用在孩子上。
                  对大人,我觉得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双方都工作,收入差不多的前夫妻,任何一方要配偶抚养费可能都不太现实,恐怕也难以如愿。

                  但复杂的是,在当今社会,中高职务多由男人把持,即使同一位置不同性别也还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女人的收入相对男的来说还是要低得多。

                  同时也有很多没其他收入的家庭主妇,离婚后她们即使有重返职场的愿望,要如愿以偿恐怕也有不少困难。

                  再有一个非常现实的FACT就是就离婚后女性再婚的难度要比她们的counterpart大很多。中高收入的男人们也更有advantage去吸引其他女性。

                  对这些状况来说配偶赡养费可能就非常重要了。我觉得适当的约束还是必要的,否则如果男人们不用对前单身配偶付任何责任,社会就必须来替他们来做。如此一来,管不住裤裆的那些男人们就会不断地制造EX并把她们踢给社会,那对整个纳税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我觉得蜜瓜们如果能把帮助的重点放到这部分人身上可能要有意义得多。
                  • 除了最后一段,都很同意。最后部分,配偶赡养费不是用来约束'管不住裤裆的那些男人们'的。对于那类人,你再怎么制定法律也没用,甚至启反作用。当男人离婚代价太大的话,很简单的办法,就是不结婚。
                    他不结婚,他就对管不住裤裆的行为不付任何责任。你怎么办?任何法律都制约不了婚前性行为。

                    换个角度看,如果每次男人管不住裤裆都要付钱的话,那么女人成了什么了?制订了这样的法律,也就是承认了女人是商品的事实。

                    还有,这样的法律一出台,你怎么约束拿婚姻当赚钱工具的女人?有管不住裤裆的男人,同时也有拿婚姻当工具的女人。

                    如果这个女人一旦离婚就要成为社会的负担,说明她结婚前就是个负担。她唯一赖以生存的就是婚姻。女性争取权利这么多年,不就是为了摆脱这个难堪的境地吗?
                    • 不结婚也要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没听说过不结婚就可以逃避养孩子的责任。不想负责的最好办法是不结婚不生孩子。人家女的本来就有工作,也用不着为不结婚的男人牺牲自己的职业,大家都没啥损失,很公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