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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有“婚姻法”来保护: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 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3)子女可以随父 姓,也可以随母姓。(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5)父母和 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 《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 利义务的有关规定;(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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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枫下家园 / 幸福家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http://www.gov.cn/flfg/2012-12/28/content_2305570.htm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按中国《老人法》 海外子女回国可能被捕”,哈哈。。。不常回家看看是违法,悲剧了。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中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人法》)7月1日实施,旋即出现首宗判例,江苏省无锡一个70多岁的储姓婆婆,控告女儿女婿不照顾她的住宿,法庭判她胜诉,两夫妇要赔钱及要定期返家探视长者。

        记者徐嘉铭

        现年77岁的储婆婆于2009年3月与女儿签订协议,把无锡的房子卖掉后,钱归女儿,女儿则要负责她的住宿。去年8月,储婆婆与女儿一家不和,离家后女儿不再理会她的生活,婆婆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储婆婆胜诉,女儿女婿除须支付储婆婆在外面租房及医院的费用,还要最少每两个月探望一次。

        立法强迫子女表孝心不妥

        来自中国北京、现在卑诗大学(UBC)攻读电力电子工程博士学位的武魁元表示,离开中国十多年,父母早已去世,但对大陆这项新法仍感不妥,他认为孝顺父母是应该的,但应发自内心;如果立法强迫子女用甚么方式表达孝心,就失去意义了。

        武魁元还提到,对那些人在国外奋斗的游子来说,尤其北美的华人,要回一趟中国探亲颇不容易,机票也贵。如果买不起机票,回到中国可能面对处罚,很不公平。

        来自湖南、洋名格雷丝的李太太(Grace Li)则表示,中国有很多独居长者孤单地过世,凸显后生照顾欠周,问题严重,因此这个《老人法》是需要的,毕竟,每个人都有年老的时候,这个法例也是保障自己。

        李太太说,为人子女者本应定期探亲老人家,但对于海外奋斗的下一代,要立法限定多久回中国探视年迈父母,那就不太现实,因那须视乎经济能力而定。如果经济能力许可,一年回去两次也应该。

        打电话或写信 每周必做

        2010来自天津的留学生张楠楠表示,她平均每年都会回中国一次,今年虽未回去探望父母,但母亲上个月还来看她,她跟父母间关系相当好。对于《老人法》,张楠楠原则上支持,认为孝顺是大家应该都做得到,有些人没有这个道德,就得靠法律约束。

        不过,张楠楠也提到,在实施时,相信中国法院会「因人而异」,例如有些家庭,父母身体不错,就希望在外地子女好好发展不必频频回乡;如果父母健康不佳,身在外地的子女恐怕也放心不下,想方设法回去探望。

        来自北京的陈太太1980年代就出国,先到德国再到美国,后转到加拿大定居,虽然无法常常回中国探望父母,但打电话或写信是每周必做。尽管家庭收入不高,每月仍寄上300元保健食品给卧病在床的母亲。她说,百分之百支持实施《老人法》。

        陈太太说,中国近年经济发展飞快,但不少长者因缺乏后生的照看太可怜了,亟需一套法律来「对付」不孝子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她不瞭解《老人法》是否适用于海外留学生或加国永久居民,但她相信,对于身在海外的子女,父母都能理解,如果来到海外连电话也不打,就很不应该。

        执业律师:不孝子回中国可被捕

        据重庆执业律师陶涛表示,中国实施的《老人法》属于民法,中国法院原则上是采“不告不理”原则,只要当事人不指控子女,法院就不会主动处理。

        陶指出,对于生活于海外的子女,这个《老人法》仍然有效,例如,在中国大陆生活的年迈父母控告他们在海外的子女,如这子女已取得国外公民资格,撤销了中国籍,那么当他(她)回国后,警方可以在机场将不孝子女拘捕。

        父母多数因经济问题提控

        至于海外留学生或未取得国外公民身分的永久居民,陶涛说,如果父母控告的话,那要看中国与该国之间有否引渡协议。陶涛补充说,会控告子女的父母,通常都有经济问题,他们会直接向法院提告,如果没有经济问题的,子女不来探视,他们就会自己去找子女。

        大温执业律师王仁铎对于中国订立的《老人法》,则表示不可思议。他认为,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这么高,那么多的金钱却是存起来,作为外汇储备,而非发展教育和长者福利,那很不应该。王认为,这个《老人法》相信对移民海外的大陆人士不全适用。

        不过,王仁铎补充说,如果与父母闹翻,而父母在中国提告的话,本地华裔在去中国时,有可能在机场遭到公安拘捕。

        他强调,是否要订定相关法律关乎国情,但在加拿大这类的西方国家与人民,并没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也不会订定规定子女须经常探视家中长者的法律。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有了《老人法》,养儿防老的business有了法律保障。 LOL
        • 又看到商机了? 真聪明。。。是养儿防老的传统价值观念被法律化了,东西文明的结合。。。有木有?
          • 不东不西不文明的结合。应立法的不立法,不应立法的立法干涉个人的relationship,政府只要立法保障个人/公民和dependent的权益保障法不就得了。
          • 养儿防老的传统价值观有把儿当作养老工具的嫌疑,是俺所不齿的落后观念,这下好了,还弄个法律把它做实了。拿个花瓶装臭豆腐,就是中西结合?算了吧。LOL
            • 忍不住, 搭个茬儿。看着您们这帮理工生真可笑。哈哈。。 这玩意,人家洋鬼子早有啦。 养儿防老是靠枪(立法)和钱(根据立法的拨款)。咱老中是靠儿歌的传诵。保护老人,儿童和残疾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 祖国终于有这些东西了, 下一步,如果法律能指挥枪, 那~~~
              对不起,贴您这里啦, 谁让你是个公ID了。哈哈。。对上面那些ID 们咱都不敢这样讲。。
              • 有话就说,这是俺一贯倡导的,也是俺的发言风格,俺接着说哈:
                首先,作为一个工科生,我骄傲,不怕别人说俺是理工脑袋。复杂问题,还就得需要俺这样傻不拉吉一条道走到黑的理工科生才能整明白。

                洋鬼子的养老立法有着质的区别---没有把一个老人的养老问题对号承包到其子女头上,而是转嫁给整个社会平摊,避免了个人对个人的控制,维护了人人平等的原则,简化了父辈子辈的家庭关系。

                是否承担了养老义务,怎样对待老人才算养老,这都是些稀里马虎说不清楚的问题,设想一下,子女尽力了,父辈认为没有尽力,怎么办?父辈老年痴呆了,分不清楚是非了,怎么断定是否养老?

                养儿防老本来是个模糊的道德观念,把它转化成法律,但是又很难对其量化,我看这条法律就像一个“莫须有”的伎俩,父辈有绝对的控制权,这是条恶法。
                • 笑死老农民了。。哈哈。。不对号承包到其子女头上,转嫁给其他人的子女头上就公平了嘛。法律都是对奶各替吾那面的,故而都是恶法。您以为都能像您夜夜都做新郎,不知谁是丈母娘。每日那么开心,那么跑热体屋。那么理工。嘿嘿。。法律就没用喽
                  • 我读不懂你的帖子,不知道你在说什么,不过,俺大概能估计出你思考养老问题的空间在哪里。我说的是养老规则上的平等,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也就是什么样的法律)。
                    养老问题是个比较复杂社会问题,俺在这儿也仅仅是侃两句儿自己的想法,俺再提一个问题:这一法律有没有考虑没有子女的老人的养老问题。
                  • 俺得休息了,以后有空儿再聊这话题。
                  • 不知所云。社会公共设施医疗保险养老金不都是按收入高低大家分摊的么。
                    • 理工生~~~嘿嘿。。对话没乐趣
              • 一位老人拿起了枪
            • 这就是中国文化的糟粕,养老国家不买单,还立法说就该子女买单,那孩子从小更得在家没人权没自由了,从小就当养老工具养,恶性循环,国将不国啊。幸好我已经不是中国人了,唉。
      • 那本来就不打算管父母的就更有理由不回国了,真是奇皅法律。
        • 老共真能折腾,先不让人生孩子。现在又要孩子负责。还搞个什么计划,把房子给老共换养老,结果老人被骗很惨。真是恶人自有恶人磨呀。。。
      • 都把你们这些境外敌对势力抓起来
        • 这个法还相当粗糙,没有针对海外子女的条款。
    • 在中国,父母可以打死孩子,但是没被打死的孩子还得常回家看看。
    • 养老问题应该是政府的责任,怎么能这样推卸掉?老共真是太有才了。
    • 老人比子女钱多的多得是,照这个恶法,子女还得养比他富的老人。这个法律就是说子女无权用老人的钱,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用子女的钱,这种不平等条约天理何在?
      • 这是恶法? 国内目前的状况是:以前的老人在房改的时候有单位的房改房,福利房,这部份房子大部份也有了私人产权。现在的年轻人一般都没了这个福利,要买商品房,但商品房挺贵。所以对父母这部份财产的继承,矛盾相当突出。
        •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有“婚姻法”来保护: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 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3)子女可以随父 姓,也可以随母姓。(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5)父母和 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 《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 利义务的有关规定;(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这是国内,跟咱们这些海外的有什么关系?又不需要老人的钱买房子,多数还忘家里寄钱,凭什么咱们躺枪?
    • 中国法律的条款是很多的,就是执行起来不得力,关键是因为没有陪审团,公平性有待考证。如果法院有人,即便虐待老人不养老人,法院也不会判当事人应该有的刑期。上有上策下有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