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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下家园 / 幸福家庭 / 把前夫80%的收入判做抚养费,既不合理也不可行,最终对前妻和子女没有任何益处。安省12万前夫18亿欠前妻款并非可以忽略不计的数字,不是法律本身有问题,就是法官判决有问题,或者就是在执行上有问题。反正现在的系统不工作。我觉得family law不应该以惩罚某一方为目的,而重点应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理分配父母和社会资源。
我的建议很简单,还是那句话,follow common sense:
1)缺省情况下,除非一方主动放弃,父母双方各50%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共同有义务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和教育;
2)缺省情况下,各项家庭财产平分,前夫妻任何一方不存在对另一方的婚后生活水平的责任;
-mikesmith(老猫);
2012-7-8
{334}
(#7642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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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原则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家庭法的根本原则,是在有未成年孩子的情况下,保护未成年孩子的利益。而孩子利益最大化,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而不是说什么都50/50.我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吃奶的孩子,你觉得可能抚养权50/50地分吗?
-handaimigua(汉代蜜瓜);
2012-7-8
(#764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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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吃奶的孩子判给母亲,那么如果配偶一方没有维持对方生活水准的责任,那么你让母亲带着孩子去住庇护所?你这是保护孩子的利益?孩子利益最大化?老猫同学,我真心地建议你去旁听几个案子。一般来说,这种案子都是集中在一个法庭审,你只要花一上午的时间,就能把法官判案的思路理顺
-handaimigua(汉代蜜瓜);
2012-7-8
{86}
(#764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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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点,80%的判决不是常态,我早就说过,那是个惩罚性的判决。法律不是对无赖没有办法的。对无赖没有办法那是中国法律,不是加拿大的法律。
-handaimigua(汉代蜜瓜);
2012-7-8
(#7642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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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意味着孩子也要一人一半。。。
-redsky(忧伤苹果之夏打盹);
2012-7-8
(#7642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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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天性使然,即使离婚,也大都希望把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只要这个family court, family lawyer,CAS,和社工系统能follow some common sense, 不把处理个案的情况广泛应用,本不该是什么难事...
-mikesmith(老猫);
2012-7-8
(#7642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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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都是一个一个审的,没有哪个法官把一个案子的情况广泛应用。这又不是工厂,还规模生产啊?只有工厂式的判决,才会提出你那样的建议——啥都是一半一半
-handaimigua(汉代蜜瓜);
2012-7-8
(#7642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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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了,family court, family lawyer,CAS,和社工系统要熟知法律程序,不能只凭CONMON SENSE 否则,自己也会触犯法律,不仅丢掉工作,甚至面临诉讼.
-3662930(aveeno);
2012-7-8
(#7642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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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看到听到的情况,就是因为很多时候这个系统偏离了common sense,才产生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没有什么东西是一成不变的,法律本身和它的执行也一直在变。目前社会有这个呼声,民主社会嘛,如果是不合理的事情,改变是早晚的事。
-mikesmith(老猫);
2012-7-8
(#7642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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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SENSE? 什么作为COMMON SENSE的标准?让妇孺流落街头就是COMMON SENSE?
-handaimigua(汉代蜜瓜);
2012-7-8
(#7642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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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sense的一条就是凡事不走极端。这个family law的好处有目共睹,我是相当的女权的。但现在它的问题被拿出来大家讨论,不过是为了让它更完善。合理而consistent的法律,合理而consistent的执行,才是真正公平和保护弱者。
-mikesmith(老猫);
2012-7-8
(#7642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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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完善的东西也不能杜绝个别人钻空子。不能说有个别人钻空子就说这个法律是不WORK的。你的推论比较武断和极端。
-handaimigua(汉代蜜瓜);
2012-7-8
(#7642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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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的弱者不是家庭双方中的弱势一方,而是同法律比弱势的一方.所以很难断定,很纠结,因为加拿大法最大.
-3662930(aveeno);
2012-7-8
(#764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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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没法说了。监狱里的罪犯都是弱者。
-handaimigua(汉代蜜瓜);
2012-7-8
(#76422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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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没发现,起义军永远同情被法律惩治的一方.而没有相当法律为什么惩治他们.所有的法律都公开在网上,还翻译成各种文字.还有各种的咨询部门,律师事务所来帮助普法,这些他们都不问,就大力质疑法律.
-3662930(aveeno);
2012-7-8
(#7642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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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旦制定,是不受COMMONSENSE 影响的,因为在制定前已经讨论过了.至于你所谓的SENSE,是因为中国思维和加拿大法律思维的不同,我觉得你要学习法律思维,来纠正自己的中国思维.因为法比你大.
-3662930(aveeno);
2012-7-8
(#7642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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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和国籍没啥关系,在西人里讨论这婚姻法的人一点儿也不必这里少。至于思维方式嘛,不符合common sense的东西,早晚会被改变。民主社会嘛,总还有个相对透明的立法过程。
-mikesmith(老猫);
2012-7-8
(#7642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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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到现在还没看到你说的COMMON SENSE是啥。你一会儿说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你要实现的条款,完全跟这个总旨相冲突。请不要老是重复一句没有实质内容的话好吗?社会是在不断进步的,但是不可能朝着野蛮的方向,而应该朝着更文明的方向人类从丛林里走出来,不是为了再走回去的。
-handaimigua(汉代蜜瓜);
2012-7-8
{40}
(#7642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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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are on the way of "朝着野蛮的方向"
-e1596080(e1596080);
2012-7-9
(#7644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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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你质疑讨论,但在把你的想法提交法律讨论程序,并在法律修改之前,只能老老实实得依法办事.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3662930(aveeno);
2012-7-8
(#7642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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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就不要说什么这些应该50/50,那些应该两人平分之类的话,在有孩子的前提下,一切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准绳。。那个父亲不愿意为自己的孩子牺牲自己的利益,才造成了现在这个局面,是他个人的行为。。。
-redsky(忧伤苹果之夏打盹);
2012-7-8
(#7642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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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确实是个个案,但并非罕见。这个家庭法在离婚案中偏向母亲的问题,也并非只是很少人的声音。
-mikesmith(老猫);
2012-7-8
(#764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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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和老公聊天说到了这个例子,老公听到这个母亲带着4个病孩子生活,每个月的生活费有6000多的时候,只说了一句:一个妈妈带这样的4个孩子,6000多可是不富裕啊。。。知道差距了么。。。呵呵。。。
-redsky(忧伤苹果之夏打盹);
2012-7-8
(#7642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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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不过这里讨论的并非是“我们”会怎么做的问题。
-mikesmith(老猫);
2012-7-8
(#7642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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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在说“我们”会怎么做的事情。。。我在说“作为父亲”正常的思维和应有的做法。。。
-redsky(忧伤苹果之夏打盹);
2012-7-8
(#7642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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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父亲”正常的思维和应有的做法:首先就不会离婚。这里我想讨论的是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mikesmith(老猫);
2012-7-8
(#7642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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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婚就不会上法庭了。离婚是人权。无论谁提出的,这位父亲还是这位母亲
-handaimigua(汉代蜜瓜);
2012-7-8
(#7642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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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合理性和执行性,我再一次提醒,他们的协议一直执行得很好,女人带着孩子治病过日子,男人买了房子再结婚,一直到这个男人把执行得很好的协议再次推上法庭
-handaimigua(汉代蜜瓜);
2012-7-8
(#7642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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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可以离婚?维持一个千疮百孔的婚姻就是保护孩子的最大利益么,孩子就那么容易被蒙在鼓里么,你也未免太小瞧孩子们的智慧了。。这个判决没啥不合理的,法官的判决不是一拍脑袋就做出的,是基于一定的证据。。。至于执行性,如果每一个离婚的人都是那么为孩子着想,就不会有强制执行这个说法了。。。作为负责任的父母,宁可降低自己的生活品质,也会尽力保证自己孩子的利益;对于不负责任的父母,他们做的就是如何能尽力逃避责任,这不是什么法律漏洞,而是人品问题。。。
-redsky(忧伤苹果之夏打盹);
2012-7-8
{242}
(#7642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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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天看到觅巢那边个condo,管理费5千多,每月的。如果按这个标准,每月6万,估计变性医院排队,或者满街断背。
-ly2010(ly2010);
2012-7-9
(#7643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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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6万的含金量是税前十万,普通的生活足够了,如果人心不足要吞象,那则差得太远,这年头多少钱都能花得出去。
-newidid(**);
2012-7-9
(#7643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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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老公挣8000,需要他付掉6000多,他就不会这么说啊。一个母亲带四个病孩子是不容易,但一个年薪13,4万(除了给配偶2万左右的可以deductable,给孩子的可都是税后)的男人,到都来每月只能拿到手2000元左右,你让他怎么再去结婚生子?而这个女的如果再3嫁人,生子,都没有问题,甚至这6000多元,再多3一个吃闲饭的男人,经济条件也是很好的。他们的经济方面的生活质量明显不对等了。
-hurrah(猫眼);
2012-7-9
{198}
(#7643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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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不富裕啊 不富裕啊 不富裕啊 不富裕啊 不富裕啊 不富裕啊 不富裕啊 不富裕啊 不富裕啊
-e1596080(e1596080);
2012-7-9
(#7643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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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家庭法,加拿大所有的法律都是偏向弱势群体一方的.
-3662930(aveeno);
2012-7-8
(#7642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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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偏向母亲?如果偏向父亲是不是就保护了孩子的最大利益?你的贴子里也认可家庭法的总旨是要保护未成年的孩子。如果按照你说的去判,那么加拿大的法律也跟中国法律一样了,保护为未成年的利益成为一句美丽而永远无法兑现的口号。
-handaimigua(汉代蜜瓜);
2012-7-8
(#7642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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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1.第一条对大部分的人来说没有什么问题.
2.第2条是针对因为照顾家庭没有收入的人的安排.因为从家庭回带职业场所需要时间,所以配偶的赡养费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3年.----这是法律解释的原因,都有中文的,说明很需要中国学:
http://onefamilylaw.ca/doc/FLEW_legal_chs12.pdf 第3页.
-3662930(aveeno);
2012-7-8
{262}
(#7642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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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猫先生好好看看FAMILYLAW,你要知道,法律是要面对大众的,不是只保护双职工家庭的,每一条法律的制定,都要经过讨论的,也是非常严谨的,基本COVER了能发生的情况,
-3662930(aveeno);
2012-7-8
(#76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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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律一定不够完善,有不断修正的必要。我以为本案的关键是法官糊涂,给出个无法执行的判决(事实已证明),结果是害了原告也害了被告,连带害了小孩。本案无赢家,源于昏法官。
-augo(lig);
2012-7-9
(#7645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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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老猫,提请你注意一点是,这对前夫妻的第一次是自愿协议的,在协议中父亲自己放弃了监护权(还不是抚养权)。一般来说,很少有父亲会放弃这个权利的,这意味着母亲是孩子们的唯一的DECISION MAKER。你认为这父亲自己HANDLE得了抚养孩子吗?
-handaimigua(汉代蜜瓜);
2012-7-8
(#7642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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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称呼改了,前妻前夫,但孩子的爸爸妈妈这称呼却是不会改变的。生活中离婚后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和教育的父母挺多的,没有必要到法庭上去。移民跟本地人略有不同,如果在中国,孩子跟谁,大家庭爷爷奶奶外婆外公可以帮忙,这边老人家不在身边的,只能靠爸爸妈妈分工合作,出钱请人看到底不放心。
上到法庭去解决问题,说明问题本身就已经复杂化了,看着这些讨论,头疼,看不进去。
-abetterworld(望远方);
2012-7-8
{204}
(#764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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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自私的男人
-volley(悠悠);
2012-7-9
(#7643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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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前夫80%的收入判做抚养费让前夫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不合理,不可行。但
“前夫妻任何一方不存在对另一方离婚后的生活水平负责”, 既不可行也不合理.抛开个体现象,就整体来说,这个世界对男人有太多的advantage, 这个世界还是由男人主宰的,由于生理,社会原因,女人还是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所以EX夫绝对有责任对另一方离婚后的生活水平负责!!
-newidid(**);
2012-7-9
{201}
(#7643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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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帽原话是'前夫妻任何一方不存在对另一方的婚后生活水平的责任;', 不是'EX夫绝对有责任对另一方离婚后的生活水平负责'。 我猜他的意思是,EX不应对另一方再婚后的生活水平负责。
-yusheng(拜月);
2012-7-9
(#7643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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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我理解错了吧,如果他说的是另一方再婚了,我也认为EX就不用再继续负责任了。
-newidid(**);
2012-7-9
(#7643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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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是你理解错了。我又读了一遍,可能是我错了。因为他丢了一个字。婚后,是离婚后还是再婚后呢?hehe.
-yusheng(拜月);
2012-7-9
(#7643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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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有道理。好个老猫,写东西时不忘带个头盔,小小狡黠一把。这点是猫性,有意思。
-newidid(**);
2012-7-9
(#7643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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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认为,离婚后EX对另一方,也就是大人,的确没有义务了。childsupport是给孩子的,原则上和孩子生活的那个大人应该全部用在孩子上。如果大人生活水平会因为离婚而下将,应去和EX争取spouseAlimony。配偶抚养费和孩子抚养费不是一回事,前者难。
-yusheng(拜月);
2012-7-9
(#7643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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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说的childsupport原则上应该全部用在孩子上。
-newidid(**);
2012-7-9
{778}
(#7643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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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最后一段,都很同意。最后部分,配偶赡养费不是用来约束'管不住裤裆的那些男人们'的。对于那类人,你再怎么制定法律也没用,甚至启反作用。当男人离婚代价太大的话,很简单的办法,就是不结婚。他不结婚,他就对管不住裤裆的行为不付任何责任。你怎么办?任何法律都制约不了婚前性行为。
换个角度看,如果每次男人管不住裤裆都要付钱的话,那么女人成了什么了?制订了这样的法律,也就是承认了女人是商品的事实。
还有,这样的法律一出台,你怎么约束拿婚姻当赚钱工具的女人?有管不住裤裆的男人,同时也有拿婚姻当工具的女人。
如果这个女人一旦离婚就要成为社会的负担,说明她结婚前就是个负担。她唯一赖以生存的就是婚姻。女性争取权利这么多年,不就是为了摆脱这个难堪的境地吗?
-yusheng(拜月);
2012-7-9
{464}
(#7643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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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结婚也要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没听说过不结婚就可以逃避养孩子的责任。不想负责的最好办法是不结婚不生孩子。人家女的本来就有工作,也用不着为不结婚的男人牺牲自己的职业,大家都没啥损失,很公平啊。
-handaimigua(汉代蜜瓜);
2012-7-9
(#7644322@0)